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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9.19. 府訴三字第10720914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7月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
076005623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網站〔網址: xxxxx ,下載日期:民國(下同) 107年2月13日;帳號:○
○〕刊登「○○」化粧品(下稱系爭化粧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載有「......皮
膚癢......過敏,肩頸痠痛擦完真的會馬上舒緩......上市 7年來,使用產品者身體細胞好
轉見證無數......無毒......真正做到氧化及還原全身12大系統的正確執行功能......達到
全身深層的排毒......直接穿越血腦屏障快速修復細胞......」等詞句,案經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查獲後,以107年5月4日FDA企字第1071201279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
處分機關以107年5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47281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7年5月23日至原處
分機關說明,復經原處分機關於107年5月28日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
所刊登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 1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
30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以107
年7月4日本市衛食藥字第10760056231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1萬5,000元罰鍰
。該裁處書於107年7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7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
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訴願人於訴願書訴願請求欄記載:「請求撤銷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7年07月04日第1076
6056231號裁處書之罰鍰。」並檢附原處分機關 107年07月04日本市衛食藥字第1076005
6231號裁處書影本,揆其真意,訴願書所載應係誤繕,訴願人應係不服該裁處書,合先
敘明。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
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之。」第 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
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第 30條第1項規
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
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條第3款規定:「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
者。」
衛生福利部 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
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一、涉及醫療效
能:......(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或使人誤
認是專門使用在特定疾病:......2.化粧品不可能達到整型外科之效果,且不得涉及藥
物效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相關文詞。例句:......10......消腫止痛、發炎、疼痛..
.... 14.修復/改善/受傷、受損肌膚......二、涉及虛偽或誇大:(一)涉及生理功能
者例句:......13.抗過敏、舒緩過敏......三、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31.經
皮吸收血管穿透素、修補傷口/傷痕修復、修補受傷的DNA、減少受傷細胞、修補皮膚組
織、(增加)傷口癒合能力......。」
106年2月3日衛授食字第 1061600210號公告:「主旨: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並自即日生效。......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六、化粧水/油/面霜乳液類......2.
保養皮膚用乳液、乳霜、凝膠、油......。」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有關本府
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
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
事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0 │
├───────────┼───────────────────────┤
│違反事件 │化粧品廣告違規。 │
├───────────┼───────────────────────┤
│法條依據 │第24條第1項…… │
│ │第30條第1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處 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
│ │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1萬5,000元至3萬元……。 │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並非專職職業賣家,對相關法條有許多不懂之處,收到通知
函才意識到已觸犯法條,已將商品下架,未來不再刊登販賣,請網開一面。
四、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網站刊登如事實欄所述涉及誇大之化粧品廣告之違規事實,
有系爭廣告網頁資料、○○有限公司107年3月13日○○字第 0180313009J號函等影本附
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非專職職業賣家,收到通知函才意識到已觸犯法條,已將商品下架云云
。按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
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違反者,處 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
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廣告內容載有「......皮膚癢....
..過敏,肩頸痠痛擦完真的會馬上舒緩......上市 7年來,使用產品者身體細胞好轉見
證無數......無毒......真正做到氧化及還原全身12大系統的正確執行功能......達到
全身深層的排毒......直接穿越血腦屏障快速修復細胞......」等詞句,依前揭衛生福
利部 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屬
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等詞句,堪認廣告內容已涉及誇
大,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條第1項規定,依法即應受罰。又訴願人雖將系爭
化妝品下架,惟屬事後改善行為,不影響已成立之違規責任。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1萬5,000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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