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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0.11. 府訴三字第107209155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7月6日北市衛健字第1076052105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日凌晨0時55分,在新北市土城區
      ○○路○○段○○巷口查獲訴願人(未滿18歲)吸菸,因訴願人就讀於臺北○○學校,
      乃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107年6月20日新北衛健字第1071136055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辦
      理。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以 107年7月6日北市衛健字第1076052105號裁處書,令訴願人接受戒菸教育。訴
      願人不服,於107年7月13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7月27日補具訴願書,7月31日
      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認訴願人並無吸菸之事實,乃以107年8月13日北市衛健字第
      10760193511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及其法定代理人○○○、○○○,自
      行撤銷上開 107年7月6日北市衛健字第1076052105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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