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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0.11. 府訴三字第107209156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7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
    076005335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為執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7年度現場調製飲冰品稽查抽驗專案
      」稽查,於民國(下同) 107年5月9日派員至訴願人營業場所○○商號(市招:○○咖
      啡,設本市北投區○○街○○段○○號)查核,查獲訴願人所販售「帕莫桑乾酪貝果麵
      包6入(有效日期:107年5月3日)」2包、「藍莓貝果麵包6入(有效日期:107年4月27
      日)」1包、「藍莓貝果麵包6入(有效日期:107年4月28日)」1包及「藍莓貝果麵包6
      入(有效日期:107年5月3日)」1包,共4項食品已逾有效日期,嗣原處分機關於107年
      5 月11日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
      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及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第4條第1項等規定,以 107年7月5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05335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4萬元(違規食品共 4
      品項,每件處6萬元;共計處24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酌訴願人資力及所得利益等,乃以107年8月27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1076023194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7月5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1076005335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又本件訴願人申請陳述意見,經審酌原處分已不存在,
      核無進行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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