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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1.07. 府訴三字第107209168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7月1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60058971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11月22日下午14時41分至15時20分許,在○○股份有限公司第
    ○○頻道○○台刊播「○○」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略以:「......這個窄陰方......而我
    們是可以做到越洗越窄、越洗越嫩,次次如初,宛如處女......甘草緊緻抗老,改善陰道鬆
    弛,刺激膠原增生、緊緻陰道壁。白茯苓粉嫩白皙,代謝黑色素,使陰唇肌膚粉嫩白皙。合
    歡根滑嫩柔細,改善陰道肌膚,提升柔軟度及細緻度。蘆葦水潤保濕,滋潤陰道肌膚,增加
    敏感性,提升濕潤度。它的效果在哪裡14天喔,在一般我們擔心細菌上面比如說葡萄球菌阿
    、白色念珠菌......分泌物,從92%全面歸零,白色念珠菌的89%也完全的都沒有,分泌物
    也完全改善......14天當中陰道壁的厚度我們要增加 780%,陰道的整個彈性柔軟度有沒有
    ,要增加585%,然後陰道的緊緻度......337%,甚至連水潤度都完全改變......維持私密
    處 PH4.5可防止發炎及老化並維持健......」等詞句及圖片(下稱系爭廣告),經金門縣衛
    生局查獲,經向○○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系爭廣告之刊登廠商為訴願人,因訴願人營業地址在
    本市,乃以 106年12月18日衛藥字第1060016586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分
    別以106年12月2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50862700號及107年2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304931
    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7年1月5日及3月2日提出陳述書說明,惟訴願人均未提出書面陳述。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播之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條第1
    項規定,且訴願人前因違反同條例同條項規定,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6月29日北市衛食藥字
    第10635094600號、106年8月1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38515800號等裁處書裁處罰鍰在案,本
    次係第3次以上之違規行為,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10規定,以107年7月16日北市衛
    食藥字第10760058971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
    系爭裁處書於 107年7月1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8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1日
    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之代表人原為○○○(亦為原處分所載代表人),嗣訴願人變更代表人為○
      ○○,並經其陳報承受訴願,合先敘明。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第 3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
      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第24條第 1項規定:「化
      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
      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第30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
      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條第3款規定
      :「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
      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主旨:修正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列舉』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得
      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中華民國 106年4月1日生效......。化粧品
      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二、廣告或標示仍需視文案或內容前後
      ,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
      達意象綜合判定。......附表一: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6.美白、抗菌、收斂(
      需添加衛生福利部公告具相關效能之成分並符合其限量濃度方可宣稱)......附表二:
      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一)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有
      關疾病之定義,可參考 ICD國際疾病分類。(除非另有規定者)......藥物才有疾病的
      治療或預防之功能,故廣告宣稱勿涉及治療相關文詞。......」 ICD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ICD-10)「第十四章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N00-N99)N77.1*歸類於他處感染症及寄生
      蟲疾病(所致)的陰道炎、外陰炎及外陰陰道炎 下列(所致)的陰道炎、外陰炎及外
      陰陰道炎:念珠菌(病)症( B37.3+)......」
      106年2月3日衛授食字第 1061600210號公告:「主旨: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並自即日生效。......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三、沐浴用化粧品類:1.沐浴油、沐
      浴乳、沐浴凝膠、沐浴泡沫、沐浴粉......3.其他......」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
      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
      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罰鍰單位:新臺幣
      ┌───────┬───────────────────────────┐
      │項次     │10                          │
      ├───────┼───────────────────────────┤
      │違反事件   │化粧品廣告違規。                   │
      ├───────┼───────────────────────────┤
      │法條依據   │第24條第1項、……                   │
      │       │第30條第1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或│處 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
      │其他處罰   │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
      ├───────┼───────────────────────────┤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1萬5,000元至3萬元。           │
      │       │2.第2次處罰鍰2萬元至4萬元。              │
      │       │3.第3次以上處罰鍰3萬元至5萬元。            │
      │       │……                         │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裁處書未就本件具體事實與所違反法規構成要件之涵攝過程進
      行實質論述;又原處分機關應視系爭廣告前後所傳達予消費者之訊息,包括文字敘述、
      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之整體表達意象而為綜合判斷,惟本件卻率爾認定其內容
      涉及虛偽誇大;然系爭廣告之文句,均僅係就該產品所含「甘草」、「白茯苓」、「合
      歡根」及「蘆葦」等成分具有鎮靜、美白、緊緻等功能為闡述;又「窄陰方」一詞,亦
      僅係在說明該產品乃依據韓國古代方劑之配方所製造之肌膚清潔用品為闡述,並無誤導
      消費者之情事。
    四、訴願人於電視頻道刊播如事實欄所述涉及誇大之系爭廣告,且係第 3次以上之違規刊播
      行為,有金門縣衛生局106年12月18日衛藥字第 1060016586號函暨所附監控表、側錄光
      碟、系爭廣告擷取畫面及○○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2月14日電子郵件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裁處書未就本件具體事實與所違反法規構成要件之涵攝過程進行實質
      論述;又原處分機關率爾認定系爭廣告內容涉及虛偽誇大,而未視其前後所傳達予消費
      者之訊息,且系爭廣告並無誤導消費者之情事云云。按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
      、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
      廣告;違反者,處 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
      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訴願人於電視頻道刊播事實欄所述詞句及佐以圖片之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
      關依衛福部 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公告之「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
      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審認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 1項規定
      ,並於系爭裁處書之「處分理由」欄敘明處分之原因,於「事實」欄載明違規時間、刊
      播媒體、產品名稱、涉及誇大詞句及案件來源,並無訴願人所稱不備理由之情形;又查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化粧品宣稱美白
      ,需添加衛福部公告具相關效能之成分並符合其限量濃度方可宣稱類似文詞,本件訴願
      人未提供衛福部公告具美白相關效能之成分及其限量濃度之證明,即宣稱美白效能,復
      參照上開 ICD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0)「第十四章 泌尿生殖系統疾病(N00-N99)
      N77.1*歸類於他處感染症及寄生蟲疾病(所致)的陰道炎、外陰炎及外陰陰道炎 下列
      (所致)的陰道炎、外陰炎及外陰陰道炎:念珠菌(病)症( B37.3+)......」等可
      知,系爭廣告依其整體表現,包括品名、使用前後比較圖,及廣告文詞等足使消費者認
      為該產品有窄陰功效及治療或預防白色念珠菌感染陰道炎作用,並業經○○股份有限公
      司 106年12月14日電子郵件查復,系爭廣告委刊者為訴願人。是本件依「化粧品得宣稱
      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規定,訴願人刊播系爭廣告宣稱之詞句,屬涉及醫療
      效能、虛偽或誇大、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等詞句,堪認廣告內容已涉及誇大,自應
      受罰;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並無違誤,訴願人尚難以「甘草」、「白茯苓」、
      「合歡根」及「蘆葦」等成分具有鎮靜、美白、緊緻等功能為闡述等為由而邀免責。訴
      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係第 3次以上之違規刊播行為,依前揭
      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人 3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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