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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4.02. 府訴三字第10861016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診所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1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107604731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係設立於本市中正區○○○路○○段○○號之醫療機構,領有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
品管理局管證字第ACM089000458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 107年8月8
日至訴願人處所實施稽查時,發現訴願人未將管制藥品「樂必眠膜衣錠10毫克(衛署藥製字
第044605號)」及「柔拍膜衣錠10毫克(衛署藥製字第057306號)」之每日收支結存詳實登
載於管制藥品簿冊。經原處分機關於107年8月10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下稱○君)
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39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11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47319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6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7年11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107年11月29日補充訴
願理由、108年1月25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28條第 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第39條第 1項規定:「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
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
品項分別登載下列事項:一、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
位及製造廠名稱。二、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下列事
項:(一)收入原因為購買或受讓者,並應登載藥品批號、來源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
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二)收入原因為查獲減損之管制藥品者,並應載明減損管制藥
品查獲證明文號。(三)支出原因為銷燬或減損者,並應載明藥品銷燬或減損證明文號
。(四)支出原因為退貨或轉讓者,並應載明支出對象之機構或業者名稱及其管制藥品
登記證字號。(五)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
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數量。(六)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
第四級管制藥品者,並應逐日詳實登載總使用量。(七)支出原因為研究、試驗者,並
應登載研究試驗計畫名稱與其核准文號及使用者姓名。三、結存數量。」
臺北市政府92年1月30日府衛四字第092023017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2年2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
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
19
違反事件
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等情形。
法條依據
第28條第1項
第39條第1項、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處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上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1.第1次處罰鍰6萬元至16萬元。……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每日作紀錄的護理師剛巧那幾天休假,不知道護理師放在病
歷櫃夾縫中,臨時找不到那幾天的原始草稿,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領有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證字第ACM089000458號管制藥品登記證
,其未依規定於設置之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及結存情形,有原處分機關 1
07年8月8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107年8月10日訪談○君之調查
紀錄表、現場稽查照片、訴願人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每日作紀錄的護理師剛巧那幾天休假,不知道護理師放在病歷櫃夾縫中,
臨時找不到那幾天的原始草稿云云。按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
,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
第1項所明定;如有違反,即應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處罰;考其立法目的,乃在使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於業務處所得管理管制藥品之來源與去向,並課予行為人每日
清查結存之義務。次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登載簿冊時,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
登載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收入或
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及其他法定應登載事項。查原處分機關 107年8月8日至訴願人
營業場所實地查核並核對簿冊時,訴願人持有之管制藥品「樂必眠膜衣錠10毫克(衛署
藥製字第044605號)」簿冊僅登載至107年7月30日、「柔拍膜衣錠10毫克(衛署藥製字
第057306號)」簿冊僅登載至 107年8月4日,訴願人未能於稽核現場出具上述兩項藥品
之完整簿冊,有原處分機關 107年8月8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醫療機構)、
訴願人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影本在卷可憑。又查卷附原處分機關
107年8月10日訪談○君之調查紀錄表影本載以:「......問:......稽查當日貴診所提
供......簿冊登載結存量與現場清點數量不符如下表,惟現場可提供○○等12人之處方
箋,請問為何未每日登載簿冊?簿冊登載最後一筆日期暨數量
現場清點數量
樂必眠膜衣錠10毫克
107.7.30 24顆
2829顆
柔拍膜衣錠10毫克
107.8.4 1顆
2871顆
答:平常我是交由一位小姐專門負責......那天......剛好不在......她平常都會先將
每日數量登載其他紙張上,確定數量無誤後再謄到簿冊上......您來那天簿冊沒有登到
最新日期是因為小姐剛好前幾天放假......以後我會要求每天都要登到簿冊上......」
該調查紀錄表經○君簽名確認在案;是訴願人已自承係因負責處理之人員請假,故而未
將上述系爭管制藥品每日收入或支出之原因、數量及結存等事項詳實登載,違規事證明
確,依法即應受罰,尚難以訴願人每日作紀錄的護理師剛巧那幾天休假為由,邀免其責
。另縱訴願人嗣後完成登載,惟屬事後改善行為,無從解免系爭違規行為之責任。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揆諸前揭規定及
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