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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4.01. 府訴三字第109610058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08年12月5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173273號單
    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
      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因與臺北○○醫院間醫療爭議事件,以民國(下同) 108年11月26日民事陳報狀
      向本府市長室提出陳情略以:「……臺北○○欺瞞詐欺衛生局(下稱貴局),貴局多次
      回復內容與退輔會回復內容相同,請市長運用專業查明回復(病歷)自費同意書是何種
      印表機?印表紙?連續印出……」經本府衛生局以108年12月5日北市衛醫字第10831732
      73號單一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下稱108年12月5日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您
      所反映事項,前經本局審認係屬內部行政所為之設計,與醫療處置無涉。本局基於便民
      服務,仍函請醫院就您反映事項做說明,並於107年 7月17日……、107年8月1日……及
      107年12月3日……回復您在案。惟您質疑本局未盡查證之責向本局 政風室陳情,業於1
      07年11月19日北市衛政字第1076090679號函回復您在案。後續您再次陳情,本局業於10
      7年12月26日北市衛醫字第 1076110585號函再次回復您在案。本案答覆內容若未符合您
      的期待,仍請諒察。……」訴願人不服上開衛生局108年12月5日回復表,於108年12月2
      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9年2月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本府衛生局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本府衛生局108年12月5日回復表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之處理情形所為回復,純屬
      事實之敘述及相關說明,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本件訴願標的對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回復,非屬行政處分,已如前述,且本府衛生局
      已就本件訴願檢卷答辯說明作成該回復表之緣由,事實已臻明確,是訴願人申請言詞辯
      論,核無必要;至訴願人請求說明 101年12月27日及30日病患自付費用同意書(計價聯
      存根聯)何種印表機及何種格式印表紙連續印出一節,並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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