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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9.18. 府訴三字第109610169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6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
093040709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其公司「○○○」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限量)」等食品(下合稱系爭食品
)之廣告(下合稱系爭廣告),整體訊息涉及誇張、易生誤解,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
因訴願人營業地址在本市,乃以109年5月11日新北衛食字第1090846388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
處理。經原處分機關於109年 6月1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下稱○君)並製作調查紀
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以109年6月9日北
市衛食藥字第109304070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4萬元罰鍰。
原處分於109年6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6月2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
之產品及其原料。」第28條第1項、第4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
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45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
下罰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1點規定:「衛生福利部為統一處
理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以下稱本條)規定裁處之廣告案件,建立執行之
公平性,有效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第 2
點規定:「本條廣告規定所列罰鍰額度之審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項規定如附表ㄧ......。」
附表一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罰鍰額度之審酌(節
錄)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反事實
罰鍰之裁罰內容
審酌原則
備註
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
本法第45條第1項
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 下罰鍰。
一、 依違規次數,按次裁處基本罰鍰(A)如 下:(一) 1次:新臺幣4萬元。
……
違規次數: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裁處書送達後發生之違規行為,始列計次數。另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逾1年後始查獲他件違反相同條款裁罰案件,應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加權事實
加權倍數
違規行為故意性加權(B)註
過失(含有認識過失或無認識過失):B=1
故意(含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B=2
註:
1. 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2. 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有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3. 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4. 本裁處罰鍰基準所稱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違害程度加權 (C)
廣告整體表現註易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 1
廣告整體表現註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C= 2
註:前揭加權倍數中所稱整體表現,包括文字、圖畫、記號、影像及聲音等內容,綜合判斷之。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
違規案件依前揭原則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加權,其加權倍數得大於1或小於1。其有加權者,應明確且詳細記載加權之基礎事實及加權之理由。
最終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A×B×C×D元
備註
裁處罰鍰,經加權計算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除有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情事者外,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定之;裁處之罰鍰,除依行政罰法得減輕或免除者外,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1條規定: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
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
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 類
似意義詞句。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前衛生署)84年12月30日衛署
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產品所含成
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品即可達到改善生理機
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按:現為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95年1月2日衛署食字第0940071857號函釋:「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籍
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定產品作廣告。」
95年 4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釋:「......廣告行為之構成,係可使不特定
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故網站中如有販售特定產品,
則該網站內所有網頁,以及可連結之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均屬於廣告範疇,若有
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者,即屬違法。」
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17日府衛食藥字第1083076536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主管
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前於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
第 09404404400號公告略以:『......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惟法規名稱已修正
,爰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
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廣告文字「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抗氧化是花
青素的兩倍」等等,原係出自天然咖啡豆具有綠原酸Chlorogenic acid成分之說明及知
名醫師○○○所撰寫之咖啡書籍「○○室」及○○股份有限公司等諸多知名網站均有詳
載之,訴願人生產之產品為生豆,來自緬甸,於臺灣真空低溫冷藏後新鮮淺烘焙之咖啡
熟豆,綠原酸因採取低溫淺烘焙,因此保留綠原酸成分較高,非訴願人刻意違規或曲解
相關法令,訴願人為初犯,且以上係描述咖啡豆的特殊成分以及採取的製造方式所呈現
之成果,絕非故意違規犯法,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其網站刊登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系爭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整體訊息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有系爭廣告之網頁列印畫面、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衛食字第109084
6388號函、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及原處分機關 109年6月1日訪談○君之調查紀錄表
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文字原係出自天然咖啡豆具有綠原酸Chlorogenic acid成分之說
明及知名醫師○○○所撰寫之咖啡書籍「○○室」及○○股份有限公司等諸多知名網站
均有詳載之,訴願人生產之產品為生豆,來自緬甸,於臺灣真空低溫冷藏後新鮮淺烘焙
之咖啡熟豆,因此保留綠原酸成分較高,非訴願人刻意違規或曲解相關法令云云。經查
:
(一)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
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4萬元以上40
0 萬元以下罰鍰;且衛生福利部亦訂有前揭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
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資遵循,明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
理或外觀功能等之廣告內容,應認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復依前衛生署84年
12月30日衛署食字第84076719號函釋意旨,食品廣告如為推介特定食品,同時以就該
產品所含成分,宣稱可達特定之生理功能或效果,則易使民眾誤認僅食用該食品即可
達到改善生理機能效果,已明顯誤導民眾正確均衡飲食之觀念;又依該署95年1月2日
衛署食字第0940071857號函釋意旨,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籍或研究
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定產品作廣告。
(二)依原處分機關於109年 6月1日訪談○君所製作之調查紀錄表載以:「......問:案內
廣告是否為貴公司刊登?責任歸屬?答:是本公司刊登於官網,責任歸屬本公司。問
:請問案內產品屬性為何?答:單純的咖啡,一般食品。問:......違規廣告內容..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
澱 ......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
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請..
....說明?答:案內詞句係本公司敘述綠原酸對人體的好處,係參考○○醫院○醫師
出版的書『○○』、○○雜誌及網路資料......。」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三)查食品非藥品,食品主要是提供身體所需熱量及營養素,維持生理正常運作,其廣告
或標示不得誇大、宣稱療效。訴願人既係食品相關業者,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相關法令即應主動瞭解遵循;又查系爭廣告刊登系爭食品之品名、購買方式及產品之
介紹、功效、價格等,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且載有如事實欄所述之
詞句,其整體傳達之訊息,易誤導消費者系爭食品具有所述有抗氧化、減少自由基、
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等功能,核屬食品及
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 1項第3款
所定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範圍,堪認系爭廣告已涉及
誇張、易生誤解之情事,依法自應受罰。又訴願人雖主張其引據天然咖啡豆具有綠原
酸Chlorogenic acid成分之說明及知名醫師○○○所撰寫之咖啡書籍「○○」及○○
股份有限公司等諸多知名網站之研究報導,惟依上開前衛生署95年1月2日函釋意旨,
業者如引述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典籍或研究報導之內容,並與特定產品作連結,
其引述之內容仍屬對特定產品作廣告。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 2點及其附表一等規定,審酌訴願人違規
情節包括:違規次數( 1次,A=4萬元)、違規行為過失(B=1)、違害程度( C=1)
、其他作為罰鍰裁量之參考加權事實(D=1),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4萬元罰鍰(A×B
×C×D=4×1×1×1=4),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編號
產品名稱
下載日期
刊登網址
違規廣告內容
1
太陽神公豆半磅/蜜處理/淺烘焙(限量)
109年5月6日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2
茵萊湖咖啡中烘焙
109年5月6日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3
薔桂咖啡中烘焙
109年5月6日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4
薔桂半磅/蜜處理/中烘焙/海拔1400公尺/奶油和果香氣明顯
109年5月6日
https://shop.mycoffee.tw/products/薔桂半磅-蜜處理-中烘焙-海拔1400公尺-奶油和果香氣明顯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5
夢谷咖啡淺烘焙
109年5月6日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6
初蜜咖啡淺烘焙
109年5月6日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7
雲頂咖啡淺烘焙
109年5月6日
……抗氧化……減少自由基……調節血糖……增強免疫力……抑制黑色素沉澱……具備強力的抗氧化作用,能緩和細胞發炎的狀況 抗氧化的效果是花青素的兩倍,可以保護身體的細胞不受到攻擊……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