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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09.30. 府訴字第八七0七五三一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事  實
      緣訴願人負責之○○有限公司○○分公司代理銷售「○○」,經基隆市衛生局查獲認其
    宣傳單用語「葉酸......幫助製造健康的紅血球」,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乃移由原處
    分機關處理,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該等詞句涉及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違反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北市衛七字
    第八七二二0九九九0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三千元(折合新臺幣九千元)罰鍰。訴願人
    不服,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藉大
      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或廣告。」第三
      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二、違反......第
      十七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葉酸幫助製造健康的紅血球」乃係依據文獻及研究報告所作陳述
      ,非訴願人憑空捏造,旨在告訴消費者,從積極角度了解葉酸之功能與重要性,並應攝
      取足夠葉酸,以孕育健康的生命,係事實陳述,未觸及葉酸是否有任何療效或誇大語句
      。
    三、本件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販售食品「○○」之宣傳單內容有「葉酸......幫助製造健康
      的紅血球」,易使民眾產生誤解,乃認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惟查該宣傳單係
      以該產品添加葉酸及鈣質為其廣告訴求,內容大致為葉酸的重要、鈣質的重要及○○之
      特色,其中「葉酸的功能是什麼?」項下列有「幫助製造健康的紅血球」字句,又葉酸
      對紅血球之生成係重要因子,且懷孕婦女需要量增加,亦為事實,是就該宣傳單內容觀
      之,尚無涉及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之虞。本件原處分應予撤銷。
    四、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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