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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3.19. 府訴字第0九三0四一三六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衛七
    字第0九二三八二0四一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販售之「女性催情用品」食品,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十一時四十七分在有線電視
      「○○ (○○)」頻道,刊登之廣告內容述及「......合法安全的催情用品 可改善
      冷感  擁有快感......性福專線xxxxx......它是有經過 GMP 認証的, 它的成份都是
      非常天然的植物,沒有任何副作用,......更容易達到高潮,改善冷感,享受快感....
      ..催情用品 現場試用......三位年輕的女子,一一服下了催情用品......這是臺灣電
      視史上第一次將女性高潮影像赤裸裸的呈現於螢光幕前......製作人:○○股份有限公
      司......我們有性福專線等著你,如果你也想加入我們幸福的行列的話,千萬不要錯過
      這個專線喔。性福追緝令,男女都盡興。告白專線 xxxxx......」並搭配女性模特兒廣
      告畫面,其整體所傳達消費者之訊息,己涉及易生誤解或誇大不實,案經本市士林區衛
      生所查獲後,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市士衛三字第0九二六0六一三二00號函移
      請本市中山區衛生所處理。
    二、經本市中山區衛生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訪談訴願人之代理人○○○,並當場製作食
      品衛生調查紀錄後,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九二六一0五八四00號
      函檢附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
      人前開廣告有涉及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二三八二0四一
      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上開行政處分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六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二
      月十六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
      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
      七三五號公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二、詞
      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
      ....」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
      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
      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該條中之「易生誤解之情形」
      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得由行政機關依具體情形加以審查,惟行政機關據以作成之行政
      處分中,仍應具體表明具體事實如何適用於該不確定法律概念。處分事實對於誤解之內
      容或使人產生如何之誤解,隻字未提,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請撤銷處分。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十一時四十七分在有線電視「○○(○○)」頻道
      刊登如事實欄所述食品廣告詞句之事實,有本市士林區衛生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北
      市士衛三字第0九二六0六一三二00號函、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市士林區無線、
      有線電視違規廣告監錄查報表、訴願人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簽具之託播切結書、系爭
      廣告側錄影帶、本市中山區衛生所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九二六一0五
      八四00號函及所附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訪談訴願人代理人○○○之調查紀錄附卷可稽
      。至本件訴願人主張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易生誤解之情形」,原
      處分事實對於誤解之內容或使人產生如何之誤解,隻字未提,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乙節。
      惟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食品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查本件訴願人之電視廣告,整體文字及搭配女性模特兒畫面之內容,影射女性食用系爭
      「女性催情用品」食品後,可增強性能力,並具有性暗示,實已涉及生理功能之描述,
      已足使人誤以食用系爭食品即可獲得其所宣傳之功效,依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
      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公告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
      醫藥效能之認定表規定,顯已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是訴願人
      所辯不足採據,其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新臺幣三萬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及公告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請
                                           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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