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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3.04.28.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八0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物理治療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衛三字
第0九三三一一八七五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原服務於臺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擔任物理治療師,於九十三年
二月一日離職,迄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始至原處分機關辦理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登記,經
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爰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以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三三一一八七五00號行政處分書
,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北市衛
三字第0九三三二一六三九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
旨:撤銷本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三三一一八七五00號所為之行
政處分......說明:......二、本案經重新審查,係因臺北市立婦幼綜合醫院人事作業
問題致延誤離職日期,核非臺端延遲辦理。爰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原
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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