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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5.12.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九0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二
    月四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二三七九四一五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代理進口販售之「○○義大利麵」食品,經本市松山區衛生所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本市松山區○○路○○段○○號地下○○
      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獲未依規定標示國內負責廠
      商電話號碼,乃當場製作抽驗物品送驗單後,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
      日北市松衛二字第0九二六0八七九四00號函移請本市北投區衛生
      所處理。
    二、本市北投區衛生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訪談訴願人代理人○○○
      ,並製作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後,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市北衛
      二字第0九二六0六二二二00號函檢附上開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及相
      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北市衛七字第0
      九二三七九四一五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並限於文到一個月內全面回收違規產品改善標示完竣。上開行政處
      分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一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
      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
      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
      ,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
      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第二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
      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三、標示違反第
      十七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屆期不遵行或違反第十
      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下
      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二、違反......第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
      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
      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
      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系爭標示漏列訴願人電話號碼,推測應屬國外於裁切時之失誤,訴願
      人非常清楚中文標示之應有內容,偶有之失誤已立刻改善重貼。訴願
      人進口之義大利麵品項高達二十多種,經查除系爭產品標示有瑕疵外
      ,其餘產品一律符合法令規定,若消費者有任何產品上之疑問,亦可
      於賣場販售之其他麵品找到訴願人電話號碼來處理。訴願人非惡意違
      法,請體諒經營不易,而重新裁處。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代理進口販售之「○○義大利麵」食品,因未依規定
      標示國內負責廠商電話號碼,核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不符,此有本市松山區衛生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抽驗物
      品送驗單、本市北投區衛生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訪談訴願人代理
      人○○○之食品衛生調查紀錄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亦為訴願人所不
      否認,是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至訴願理由主張訴願人進
      口販售之義大利麵品項高達二十多種,經查除系爭產品標示有瑕疵外
      ,其餘產品一律符合法令規定,若消費者有任何產品上之疑問,亦可
      於賣場販售之其他麵品找到訴願人電話號碼來處理乙節,查為保障食
      品衛生安全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之實際需求,並顧及消費者之健康,於
      國內販售之食品,均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方式加以標示,食品
      進口廠商若未依規定標示國內負責廠商電話號碼,將有悖食品衛生管
      理法規範食品標示之立法意旨,本件訴願人既為食品廠商,即應注意
      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予遵行。準此,本件訴願人之違規行為,自應受處
      罰,是訴願理由,委難憑採。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處以訴願人法定
      最低額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一個月內全面回收違規產品改
      善標示完竣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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