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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5.27.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二六九三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七0四九一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
    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係本市中山區○○○路○○號、○○號「○○診所」負責醫
      師,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七月三十一日及九月四日分別在○○周刊
      第○○期第四十頁、四十一頁、○○周刊第○○期第一二二、一二三
      頁及○○周刊第○○期第一三五頁刊登「○○○:牙齒健康需要更高
      標準的醫療品質......我選擇的○○齒科......幫助他輕鬆處理牙周
      病的利器......是一套全球尖端的牙齒雷射技術......只要一次,就
      可以徹底清除牙周病菌,清除感染和壞死的組織,而且不會腫不會痛
      不會酸......採用三度空間立體取像,電腦自動裁切研磨的技術....
      ..先以X光掃描患者的牙齒狀況,再針對每一顆牙齒進行三度空間的
      模擬,補牙就可以和牙齦、牙齒完全接合,持久耐用:....最令人倍
      感驚訝的,就是植牙技術的突破......這種不需磨牙的最新技術,不
      但不痛不腫,而且方便迅速........更多資訊請參考....:○○齒科
      北市○○○路○○、○○號 xxxxx、 xxxxx」、「○○○......與她
      淨白美齒的秘密花園......○○○的秘密花園......○○齒科,是我
      的秘密花園......使用最新雷射冷光美白技術,可以在很短時間內讓
      牙齒白得很明顯......不管是需要高科技的人工植牙手術,或是防止
      牙齒疾病......的產生......更多資訊可參考......○○齒科 地址
      :北市○○○路○○、○○號:....諮詢專線: xxxxx, xxxxx 」、
      「牙齒健康需要更高標準的醫療品質 ○○○......我選擇的○○齒
      科......幫助他輕鬆處理牙周病的利器......是一套全球尖端的牙齒
      雷射技術....:可以有效處理各種症狀......最令人倍感驚訝的,就
      是植牙技術的突破......這種不需磨牙的最新技術,比較不痛不腫,
      而且方便迅速......更多資訊請參考......○○齒科 地址:北市○
      ○○路○○、○○號 諮詢專線:xxxxx.xxxxx」之違規醫療廣告三
      則,經民眾向本市松山區衛生所檢舉,該所乃分別以九十二年九月十
      二日北市松衛三字第0九二六0七 一一六00號、 九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北市松衛三字第0九二六0七一五四00號及0九二六0七一五
      七00號函轉本市中山區衛生所處理,經該所函請訴願人說明,訴願
      人以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函提出說明後,該所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市中衛三字第0九二六0八八九五00號函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辦。
    二、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上開廣告逾越醫療廣告容許範圍,違反行為時醫
      療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且以訴願人曾分別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刊第○○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周刊第○○期、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至十三日○○周刊第○○期、九
      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五日○○周刊第○○期分別刊登一則違規醫
      療廣告,前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
      一四六五五六五0二號及第0九一四六五五六五0三號、九十二年八
      月十八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四八一七二00號、九十二年十一月
      四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六五九三五00號行政處分書,處分訴願
      人在案,乃認定訴願人本件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在○○
      周刊第○○期及○○周刊第○○期刊登之二則醫療廣告均屬第二次違
      規、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在○○周刊第○○期刊登之醫療廣告係屬第三
      次違規,爰依行為時醫療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七0四九一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
      訴願人九萬元 (含第二次違規二則,各處以二萬元、第三次違規一則
      , 處以五萬元, 折合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罰鍰。上開行政處分書於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補正程序,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理由一、按行為時醫療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
      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
      目的之行為。」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
      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
      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字號。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
      、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病名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
      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第六十一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左列
      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
      傳。......」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第八十五條規定:「本
      法所定之罰鍰,於非財團法人之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傳播媒體,指廣播、電
      視、錄影節目帶、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
      及其他傳播方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醫療廣告之診療科別,以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服務醫師之科
      別為限;其病名,以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規定或經所在地直轄市
      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八六0一六一三六號
      函釋:「違規醫療廣告處理原則一、違規廣告之處理:以每日為一行
      為,同日刊登數種報紙,以每報為一行為,每一行為應處一罰。二、
      違規廣告次數之認定:以處分之次數計算,但同日刊登數種報紙或同
      日刊登(播)於報紙、有線電視、電腦網際網路之違規行為,若其廣
      告內容相同者,以一次計算;後處分之違規行為發生於前處分書送達
      之前者,不予計次。三、違規廣告處罰額度......(二)第二次:處
      以二萬元罰鍰(折合新臺幣六萬元)......(三)第三次:處以五萬
      元罰鍰(折合新臺幣十五萬元)......四、違規廣告之處罰對象:(
      一)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者,處罰該醫療機構。(二)違規醫療廣告
      刊登地址及電話者,經循址查明該址係醫療機構者,以該醫療機構刊
      登廣告處理。....
      :」
      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衛署醫字第八六0四一七九四號函釋:「......說
      明......二、查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本法第六十條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醫療廣告之病名,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之規
      定。......」
      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九0二六二六九號函釋:「主旨:所
      詢醫療院所之廣告或市招刊登醫療器材,是否能依本署七十八年四月
      十三日衛署醫字第七八九0五四號函規定予以處罰乙案......說明:
      ....二、按醫療廣告得刊登之內容,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甚明,包括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三、醫療院所之廣告
      或市招刊登醫療器材,業已逾越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範疇,自應依法
      論處。」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一一六二一號函
      釋:「主旨:有關醫療廣告經報社出具證明,係報社之工商服務、產
      業動態報導,而非醫療院所廣告刊載......說明......二、依醫療法
      第六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之方式
      為之。本案所詢事項,該工商服務、產業動態報導,其內容如涉有為
      該醫療院所或醫師宣傳之情事,應屬違反上開醫療法規定之違法醫療
      廣告。」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
      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
      生效。依據:一、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
      例第二條規定第二項。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
      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統一裁罰基準規定:「......
      二、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藥事法
      、藥師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
      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菸害防治法事件及護理人員法統一裁罰基準如
      下......(十二)本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醫療法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項│違  反│法條依│法定罰鍰額度(│統一裁罰基準(新臺│裁│
    │ │    │據(醫│       │         │罰│
    │ │    │療法)│新臺幣:元)或│         │對│
    │ │    │   │       │         │象│
    │次│事  實│   │其 他 處 罰│幣:元)     │ │
    ├─┼────┼───┼───────┼─────────┼─┤
    │26│一、刊登│第六十│一、處五千元以│第一次:處以新臺幣│ │
    │ │ 法定內│條  │  上五萬元以│    一萬五千元│ │
    │ │ 容以外│第七十│  下罰鍰。 │    ,如有醫療│ │
    │ │ 之醫療│七條 │二、有左列情形│    法第七十七│ │
    │ │ 廣告。│   │  之一者,得│    條第二項各│ │
    │ │二、擅自│   │  處一個月以│    款情形之一│ │
    │ │ 變更核│   │  上一年以下│    者,並應從│ │
    │ │ 准之廣│   │  停業處分或│    重裁處。 │ │
    │ │ 告內容│   │  撤銷其開業│第二次:處以新臺幣│ │
    │ │ 者。 │   │  執照,並得│    六萬元,如│ │
    │ │    │   │  由中央衛生│    有醫療法第│ │
    │ │    │   │  主管機關撤│    七十七條第│ │
    │ │    │   │  銷其負責醫│    二項各款情│ │
    │ │    │   │  師之醫師證│    形之一者,│ │
    │ │    │   │  書。   │    並予停業或│ │
    │ │    │   │三、其觸犯刑法│    撤銷開業執│ │
    │ │    │   │  者,並移送│    照。   │ │
    │ │    │   │  司法機關辦│第三次:處以新臺幣│ │
    │ │    │   │  理。   │    十五萬元,│ │
    │ │    │   │ 1.內容虛偽、│    如有醫療法│ │
    │ │    │   │  誇張、歪曲│    第七十七條│ │
    │ │    │   │  事實或有傷│    第二項各款│ │
    │ │    │   │  風化者。 │    情形之一者│ │
    │ │    │   │ 2.以墮胎、婦│    ,並予停業│ │
    │ │    │   │  科整型為宣│    或撤銷開業│ │
    │ │    │   │  傳者。  │    執照。  │ │
    │ │    │   │ 3.以治療性機│第四次:處以新臺幣│ │
    │ │    │   │  能或增強性│    十五萬元,│ │
    │ │    │   │  能力為宣傳│    如有醫療法│ │
    │ │    │   │  者。   │    第七十七條│ │
    │ │    │   │ 4.以包醫包治│    第二項各款│ │
    │ │    │   │  為宣傳者。│    情形之一者│ │
    │ │    │   │ 5.一年內已受│    ,並予停業│ │
    │ │    │   │  處罰三次者│    或撤銷開業│ │
    │ │    │   │  。    │    執照處分:│ │
    │ │    │   │       │    其情節重大│ │
    │ │    │   │       │    者,應並予│ │
    │ │    │   │       │    撤銷開業執│ │
    │ │    │   │       │    照。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周刊第○○期、○○周刊第○○期及○○周刊第○○期分別所
       載「牙齒健康需要更高標準的醫療品質○○○」及「○○○與她淨
       白牙齒的秘密花園」等,係○委員自述看診感想及○○○敘述其自
       身經驗之報導,非訴願人診所投稿文章,內容並未提及本診所及院
       長名稱,並非醫療廣告。
    (二)原處分機關未事先告知先前之罰款累計金額及計次之方法與去年度
       不同,以致罰款金額過高,訴願人無力繳納,可否減少罰款金額。
    三、卷查訴願人為○○牙醫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七月三十一日及九月四日分別在○○周刊第○○期第四十頁、四十一
      頁、○○周刊第○○期第一二二、一二三頁及○○周刊第○○期第一
      三五頁刊登如事實欄所述之三則違規醫療廣告,此有本市松山區衛生
      所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北市松衛三字第0九二六0七一一六00號、
      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北市松衛三字第0九二六0七一五四00號及0
      九二六0七一五七00號函及所附系爭廣告影本附卷可稽。至訴願人
      主張系爭廣告係○○○委員自述看診感想及○○○敘述其自身經驗之
      報導,非訴願人診所投稿文章,內容並未提及本診所及院長名稱,並
      非醫療廣告乙節,按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衛署醫字第
      八九0二六二六九號函釋,醫療廣告得刊登之內容,依行為時醫療法
      第六十條規定,僅能刊登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等,
      醫療院所之廣告刊登醫療器材,業已逾越行為時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
      範疇。次按該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一一六二
      一號函釋,醫療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縱報社出具證明係報
      社之工商服務、產業動態報導,而非醫療院所廣告刊載,惟其內容如
      涉有為該醫療院所或醫師宣傳之情事,應屬違反上開醫療法規定之違
      法醫療廣告。查本件系爭廣告內容刊有診所名稱、地址、電話等資料
      ,已達訴願人招徠病患醫療之目的,且本案廣告利益歸屬訴願人,徵
      諸經驗法則,應有為訴願人及其負責之診所宣傳之情事,自應認屬訴
      願人之醫療廣告。
    四、另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未事先告知先前之罰款累計金額及計次之方
      法與去年度不同,以致罰款金額過高,訴願人無力繳納,請求減低罰
      鍰云云。按有關違規醫療廣告之處理原則,業經醫療法之中央主管機
      關行政院衛生署以前揭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八六0一六
      一三六號函,就違規廣告之處理、違規廣告次數之認定、違規廣告處
      罰額度及違規廣告之處罰對象等釋示在案。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前
      揭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八六0一六一三六
      號函釋意旨,以訴願人曾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刊第
      ○○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周刊第○○期(均屬第一次違規刊
      登醫療廣告)、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至十三日○○周刊第○○期(屬第
      二次違規刊登醫療廣告)、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五日○○周刊
      第○○期(屬第二次違規刊登醫療廣告)各刊登一則違規醫療廣告,
      前經原處分機關分別以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北市衛三字第0九一四六五
      五六五0二號及第0九一四六五五六五0三號、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北市衛三字第0九二三四八一七二00號、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北市
      衛三字第0九二三六五九三五00號行政處分書,處分訴願人在案,
      乃認定訴願人本件九十二年七月八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在○○周刊第○
      ○期及○○周刊第○○期刊登之二則醫療廣告均屬第二次違規刊登醫
      療廣告、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在○○周刊第○○期刊登之醫療廣告係屬
      第三次違規刊登醫療廣告,處以訴願人九萬元 (含第二次違規二則,
      各處以二萬元,第三次違規一則,處以五萬元, 共計九萬元,折合
      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罰鍰,經核並無違誤,是訴願人前開主張顯有誤
      解,其據以主張減低罰鍰,亦屬於法無據,核不足採。從而,本件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刊登系爭三則違規醫療廣告,分別為第二次(二
      則)及第三次(一則)刊登違規醫療廣告,乃依首揭規定、函釋及統
      一裁罰標準,各處以訴願人二萬元(二則)及五萬元(一則),共計
      九萬元(折合新臺幣二十七萬元)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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