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3.07.01. 府訴字第0九三一五二五一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七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七八一六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
    ,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販售「○○深海魚油」、「○○肝油」、「○○卵磷脂」及
      「○○油」等食品,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在網站(http://xxxxx.
      ..)刊登系爭產品廣告,其內容載有系爭產品照片及「○○深海魚油
      ‥‥‥可降低膽固醇,減少動脈硬化及高血壓‥‥‥緩和痛風及風濕
      性關節炎‥‥‥」、「○○魚肝油‥‥‥能有效增加人類的免疫系統
      ‥‥‥AKG 對於咆哮病人的療效‥‥‥患者每天服用三次‥‥‥每一
      個病患的症狀均有明顯的減輕‥‥‥鯊魚肝對於高血壓、及血糖的療
      效‥‥‥您可以透過網路的方式與我們取得聯繫,有任何問題也歡迎
      來電‥‥‥服務電話:xxxxx 傳真:xxxxx ‥‥‥○○科技‥‥‥」
      、「○○卵磷脂‥‥‥卵磷脂主要功能是:增強腦細胞,增加記憶力
      ,預防老年癡呆症‥‥‥您可以透過網路的方式與我們取得聯繫,有
      任何問題也歡迎來電‥‥‥服務電話:xxxxx 傳真:xxxxx, xxxxx‥
      ‥‥○○科技‥‥‥」、「○○油‥‥‥攝取酪梨可避免或有助於以
      下的問題:A高血壓、高膽固醇B過度氧化現象C黑斑、青春痘、皺
      紋‥‥‥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生殖機能不良、細微血管循環不良‥
      ‥‥暗瘡‥‥‥肌膚表皮層受傷害‥‥‥口角炎及眼部疾病‥‥‥皮
      膚角質化及夜盲症‥‥‥神經系統衰弱及血液酸鹼度不平衡‥‥‥您
      可以透過網路的方式與我們取得聯繫,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來電‥‥‥
      服務電話:xxxxx傳真:xxxxx‥‥‥○○科技‥‥‥」等詞句之廣告
      ,經本市萬華區衛生所查獲後,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北市萬衛二字
      第0九三六00七三七00號函移本市內湖區衛生所調查取證。案經
      該所以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北市內衛二字第0九三六0一四六六00號
      函檢附訴願人陳述函及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
      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對訴願人之代表人○○○進行訪談,當場製作
      調查紀錄表後,以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三五
      五七00號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釋示系爭食品廣告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規定,經該署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衛署食字第0九三00一五
      七二三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說明‥‥‥:二、案內網站
      廣告除陳列產品外,並於產品下方佐以與產品品名相關之『健康小常
      識』方式呈現,整體表現仍屬替產品作廣告宣傳‥‥‥三、本案已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請貴局依法處置。」原處分機關乃核認前
      開宣傳廣告有誇大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七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二七八一六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
      訴願人新臺幣三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
      三三三六三五八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為撤銷本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
      二七八一六00號行政處分書所為罰鍰處分乙案‥‥‥說明‥‥‥二
      、本案經本局重新審查,訴願人之代表人應為『○○○』君,而旨揭
      行政處分書誤植為『○○○』君,爰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撤銷旨揭行政處分;本局將另為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公出)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