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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7.28. 府訴字第0九三一七八一六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二月十七
    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0八二二0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五十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涉嫌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在所屬之○○廣場網站上(網址:
    http://xxxxx)刊登廣告促銷菸品,其內容載有:「......世界名牌煙草
    ○○中勁道,味甜......○○偏柔順勁道,果香......○○最傳統英國口
    味,加有○○,強勁道......○○ ......從超淡......櫻桃.......威士
    忌......到麥芽威士忌......各有其獨特之處......○○......很香很淡
    ......○○淡勁濃香,煙草中之極品,以義大利○○(○○)地區的高級
    煙草為主原料。金色的原始煙草(Virgin)混合黑色的○○,加上一絲柳
    橙果香而得此上上品味的○○煙草-冷抽而香氣怡人......○○股份有限
    公司..」經本市中山區衛生所上網稽查查獲後,先後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
    日及二月二日訪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及訴願人委任之代理人
    ○○○製作菸害防制調查紀錄後,以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
    九三六0一0五一00號函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
    願人於網路上刊登菸品廣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爰依同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北市衛七字第0九三三
    0八二二0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上開行政
    處分書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
      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
      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
      、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
      為宣傳。二、以折扣方式為宣傳。......」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經三次處罰者,並停止其製造、輸入或販賣六個月至一年。」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衛署保字第八八0一八三一五號公
      告:「主旨:公告菸品廣告以電腦網際網路為之者,應以違反菸害防
      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論處。......」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府秘二字第九0一0七九八一00號
      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
      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
      ,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五)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系爭網頁中介紹世界名牌菸草部分,其中絕大部分臺灣並未進口,且
      本網頁設立於政府開放菸斗用菸絲進口之前。系爭網頁僅是資訊不是
      廣告。
    三、卷查訴願人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在所屬之○○廣場網站上(網址:ht
      tp://xxxxx)刊載如事實欄所述之菸品廣告之事實,此有本市中山區
      衛生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北市中衛二字第0九三六0一0五一00號
      函及所附系爭違規菸品廣告、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及二月二日訪談○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及訴願人代理人○○○之菸害防制調查
      紀錄等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網路上刊登菸
      品廣告,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乃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處以訴願人新臺幣十萬元罰鍰,尚非無據。
    四、惟按行政法院三十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意旨,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
      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
      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次按廣告行為係藉由傳播媒體將商品或
      服務之訊息散布予不特定人知悉,以達到招徠消費者購買或消費之目
      的。卷查系爭網站除介紹世界名牌菸草之品名及口味之說明外,並無
      相關菸品之價格、訂購說明或促銷之資訊,似難直接認定系爭網站內
      容係促銷菸品之廣告。本件原處分機關未審及此,亦未就本案案關事
      實,例如訴願人是否有代理進口販賣系爭網站所介紹之菸品?是否可
      藉由系爭網站提供之地址及電話購得系爭菸品?等為詳實之查證,實
      難謂已盡調查之能事。訴願人據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從而,? 求
      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
      次日起五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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