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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3.09.22. 府訴字第0九三二一二九九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北市
    衛四字第0九三三三四七0八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訴願人未經申請核准,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在網站(網址:xxxxx )刊登「○○」化粧
      品廣告,其內容載有系爭產品圖片及「......草本雙纖體燃脂凝露......商品規格 容
      量:210 克 原價 4000元特價1880元......全成份:脂肪分解酵素Lipase:脂肪水解
      之主要催化酵素......可促進脂肪水解成甘油及脂肪酸......為脂肪水解之必要元素..
      ....用途:纖體燃脂凝露促進脂肪水解燃燒,減少身體上不必要的脂肪,同時美化身體
      曲線。功效:活性成分經奈米微囊包覆技術處理,不需按摩即可有高穿透及吸收率;內
      含脂肪分解酵素,能迅速滲透皮膚,五分鐘便會產生脂肪水解燃燒的效果。使用方式:
      每日塗抹於身體脂肪堆積部位1 至2 次,於泡澡後使用效果更佳......注意事項:初期
      使用於脂肪囤積較多處,因脂肪水解放熱會稍有溫熱微紅反應,此為正常現象......○
      ○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等詞句,案經本市士林區衛生所查獲後,以九十三年
      四月八日北市士衛三字第0九三六0一九0一00號函移本市大安區衛生所辦理。該所
      乃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訪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並當場製作談話紀錄
      後,認定本件違規行為人為訴願人,該所遂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訪談訴願人代表人○○
      ○,並當場製作談話紀錄後,以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北市安衛三字第0九三三0四六四
      三00號函檢附談話紀錄等相關資料,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
      前揭化粧品廣告內容文字未於事前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北市衛四字
      第0九三三三四七0八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
      告應立即停止刊登。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北市衛四字第0九三三六二八四四0
      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三年五月二
      十五日北市衛四字第0九三三三四七0八00號行政處分書所為之處分......說明:依
      據貴公司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訴願書暨臺北市大安區衛生所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市安
      衛三字第0九三三0八二一三00號函辦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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