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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6.23. 府訴字第0九四一五四五七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4 月2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25927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係「○○促進會」負責人,非屬醫療機構,經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查獲其於網站
(網址:xxxxx) 刊登「營業內容:背部疼痛項硬脖僵、促進循環、酸痛復健........
」等詞句之醫療廣告,而以 94年3月17日衛醫字第0943030158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
。嗣經原處分機關囑其所屬北區聯合稽查站調查取證,經該稽查站於94年3月31 日10時
45分訪談訴願人並製作談話紀錄報請原處分機關核處。案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
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以94年4月 2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25927
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4年4月27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4年5月25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3760000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茲撤銷本局94年4月2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
9432592700號行政處分書......說明......二、○○促進會附設○○社區按摩站網頁..
......係本府勞工局為宣導身心障礙庇護工廠商品而設置,前經宜蘭縣政府於網站上查
獲之網頁內容,已於93年刪除在卷,此係屬搜尋網站之舊有庫存頁面資料,核非當事人
故意之行為。」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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