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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07.07. 府訴字第0九四一五四六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3年12月22日北市衛三字第 09339339000號
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非屬醫療機構,卻於93年11月1 日出刊之專業美容世界雜誌臺北市版第88期第
10頁刊登「○○短期補習班砭石調理養身創業班數千萬年前古人的科技重現......砭石療法
......砭石中的微量元素可以1協助胰島素發揮作用2增加膽固醇分解與排泄3增加血紅素
與蛋白質的合成4促進生長發育【砭石可以產生遠紅外線及超聲波脈衝......促使血液快速
循環,增加體內營養吸收、排除體內廢物並進行新陳代謝作用。】......歡迎對中醫針灸有
興趣者......報名參加......」之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案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
藥委員會查獲後,由該署以93年11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30219927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辦理。
經原處分機關以93年12月 6日北市衛三字第 09338883100號函請○○短期補習班於93年12月
14日上午10時至原處分機關西區聯合稽查站陳述說明。經原處分機關於93年12月9 日訪談訴
願人之代表人○○○並製作談話紀錄略以:「......答:我是○○有限公司負責人○○○,
因○○短期補習班尚在籌設中,該廣告是以『○○有限公司』向專業美容世界雜誌社託刊,
附上託刊收據為憑......」。嗣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非屬醫療機構,卻刊載暗示或影射醫
療業務之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104條規定,以93年12月22日北市
衛三字第 09339339000號行政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 5萬元罰鍰。上開行政處分書於93
年12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4年1 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3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行政處分書之送達日期為 93年12月23日,訴願期間末日原為94年1月22日,是日為
星期六,應以次星期一(即 94年1月24日)代之,是本件尚無訴願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
二、按醫療法第9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84條規定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第87條第1 項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
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第104 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8條(修正前)所稱傳播媒體,指廣播、電視、錄影
節目帶、新聞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影片及其他傳播方法。」
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
,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系爭廣告內容係經由真人實際操作,絕無誇大其效果,只是強調經由「砭石」調理,可
以改善體質,猶如經由運動改善人體體能狀況一樣,並非「醫療」。訴願人委刊後曾有
疑慮,但雜誌社已將刊登內容送至印刷廠,來不及停刊。訴願人已請雜誌社撤銷刊登下
一期之內容。另訴願人基於補習班設立之宗旨,讓有心學習者能有學習的場地,所有課
程相關資料皆由○○○博士所提供,訴願人因對相關規定不了解,因此誤觸醫療法,訴
願人已於第一時間向相關單位提出說明,也立即做了適當處理,希望給予機會。
四、卷查本案訴願人並非醫療機構,卻於93年11月1 日出刊之專業美容世界雜誌臺北市版第
88期第10頁刊載如事實欄所述違規醫療廣告,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3年11月30日衛署醫字
第0930219927號函及所附系爭廣告、原處分機關93年12月9 日訪談訴願代表人○○○之
談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非屬醫療廣告,且訴願人已請雜誌社撤銷刊登、不了解法令而誤
觸醫療法及立即做了適當處理等節。查依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
廣告。而廣告內容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依同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視為醫療廣告
,違者,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論處。次查系爭廣告載有「......砭石調理養身...... 數
千萬年前古人的科技重現...... 砭石療法...... 砭石中的微量元素可以1協助胰島素
發揮作用2增加膽固醇分解與排泄3增加血紅素與蛋白質的合成4促進生長發育【砭石
可以產生遠紅外線及超聲波脈衝......促使血液快速循環,增加體內營養吸收、排除體
內廢物並進行新陳代謝作用。】......歡迎對中醫針灸有興趣者......報名參加......
」,其內容已屬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核屬醫療廣告;訴願人既非屬醫療機構,自不得
刊登。是訴願人主張系爭廣告非屬醫療廣告,且已請雜誌社撤銷刊登等節,尚難據之對
其為有利之認定。另訴願人主張不了解法令及立即做了適當處理等節,既難認其無過失
,且核屬事後之改善行為,尚難阻卻本件違規責任之成立。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
定,處以訴願人法定最低額新臺幣5 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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