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5.03.24. 府訴字第09577684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10月1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437573600
    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4條第 1項、第 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
      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
      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行政法院49年度判字第 1號判例:「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程序上加以審核,合於
      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駁回
      。」
      62年度判字第 583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逾
      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訴願人為「○○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經原處分機關查認於 94年6月24日出刊之○
       ○第○○期第○○頁刊登「○○診所……兒科(青
      少年長高、過敏、氣喘)婦科(乳腺 生、閉經肥胖、卵巢囊腫、內膜異位、子宮肌瘤
      )皮膚科(青春痘、黑斑、白斑、各種皮膚病)……著有『身高向上衝』、『中醫美容
      最美麗』、『瘦身美顏燉補湯』……臺北市○○○路○○段○○號○○樓……電話:xx
      xxx網址:xxxxx……」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 1項規定;且與「矮小症和性早熟…
      …女孩在 8歲以前卵巢就發育,男孩在10歲以前睪丸就變大,開始了第二性徵,這時的
      小兒比同學身材較高,生長加連(速)。女孩乳房發育、臀部變寬、月經來潮。男孩長
      出陰毛睪丸增大,聲音變粗。性早熟也是不正常現象,需找出原因來治療。如果檢查出
      卵巢或腎上腺腫瘤就必須手術治療……由中醫師專業調配的藥膳,是一種既天然健康又
      無副作用的長高好方法……」報導內容並排,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 6款規定;爰依同法
      第103 條規定,以94年10月1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4375736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
      新臺幣 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4年12月1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三、查上開處分書係於94年10月17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證。且該行政
      處分書已載明:「……四、附註:……(二)如對本處分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
      項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到達(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以實際收受訴
      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繕具訴願書向本局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本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依首揭訴願法第14條規
      定,訴願人若對之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是其期間末日為
      94年11月16日(星期三)。然訴願人遲至94年12月15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此亦有訴願
      書上所貼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文條碼在卷可憑。則其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
      間,原處分業已確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市長 馬英九 公
                                           假
                                  副市長 葉金川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