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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5.07.20. 府訴字第09584851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化粧品廠即○○○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 2月22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12280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95年 1月19日在○○美容院(本市中山區○○路○○巷○○號○○樓)
    檢查由訴願人銷售之「○○」化粧品,查認其外包裝標示「唯一可以超越分叉......療護/
    各種角質纖維之鬆弛/硬化/龜裂......等病變......」涉及誇大療效之詞句,依行政院衛
    生署87年 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規定,爰
    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以95年 2月22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12280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
    人新臺幣(以下同) 1萬元罰鍰,並命違規產品限於95年 5月 5日前改正。訴願人不服,於
    95年 3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
      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
      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第 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標籤,係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
      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第 6條第 1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
      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
      方法以及保存期限。」第28條規定:「違反第 6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
      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之。」
      行政院衛生署87年 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說明:一、有關製造
      或輸入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
      備查......二、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不得誇大或涉
      及療效,違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論處。..
      .... 」
      臺北市政府94年 2月24日府衛企字第 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告修正本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行為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節錄)
      ┌─┬───┬──┬────┬──────────┬───┐
      │項│違 反│法規│法定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裁 罰│
      │ │   │  │額度或其│          │   │
      │次│事 實│依據│他處罰 │ (新臺幣:元)  │對 象│
      ├─┼───┼──┼────┼──────────┼───┤
      │2 │化粧品│第 6│新臺幣10│第 1次違規處罰鍰新臺│法人(│
      │ │刊載醫│條 │萬元以下│幣 1萬元,第 2次違規│公司)│
      │ │療效能│第28│罰鍰  │處罰鍰新臺幣 2萬元以│或自然│
      │ │者  │條 │    │上,第 3次(含以上)│人(行│
      │ │   │  │    │違規處罰鍰新臺幣10萬│號) │
      │ │   │  │    │元。        │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護髮品英文字有兩種用字,其一: condition字典解釋為保養之意,其二: treat
        ment字典解釋為治療、療護之意,訴願人使用「在頭髮的專用產品」,療護二字是
        國際通用術語,並沒有誇大訴求。
     (二)凡是燙髮染髮產品都是衛生署審查許可之「含藥化粧品」,既然使用衛生署審查許
        可之含藥化粧品造成頭髮或皮膚的傷害,不稱病變要稱什麼?
     (三)藉由電子顯微鏡已經明明白白掌握頭髮生態學,結構/分叉 枝毛 龜裂......等
        等,網路日本歐美等地都有詳細資料可查證,不需要誇大訴求。
    三、卷查訴願人銷售之「○○」化粧品,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經原處分機關查認系爭產品外
      包裝之標示涉及誇大療效,此有原處分機關95年 1月19日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影本附
      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行政院衛生署87年 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71號公告,認訴
      願人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規定,而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訴願人 1萬元
      罰鍰,並命違規產品限於95年 5月5 日前改正,尚非無據。
    四、惟查,原處分機關答辯卷並未附具系爭產品之外包裝供核;且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
      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
      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其所規
      範者,係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之一般應記載事項,並未明文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
      標示不得誇大或涉及療效;原處分機關依行政院衛生署87年 5月20日衛署藥字第870318
      71號公告,認免予申請備查之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不得誇大或涉及
      療效,違者以違反前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條規定,並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論處;
      則該公告所依據之法律要件是否明確?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無疑義。又原處
      分機關曾以94年 6月21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434570100 號函就他公司輸入販售之化粧品
      ,標示涉及誇大、療效而經依上開行政院衛生署87年 5月20日公告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 6條規定並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論處之案件,報請行政院衛生署釋示;嗣經該
      署以94年 7月 8日衛署藥字第0940026905號函說明,該案內系爭產品倘外盒標示涉誇大
      療效,有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則本件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究應如何論處?尚有
      疑義。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究明相關疑義後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
      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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