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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12.08. 府訴字第09585035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診所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5年7月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53
48154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位於本市北投區○○○路○○段○○號,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AC
P089000044號管制藥品登記證,經該局於95年 6月28日會同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前往訴願人
處所查核時,發現訴願人使用之第 3級管制藥品「○○寧片錠 2公絲(氟耐妥眠)」(
Flunepan Tablet 2mg Panbiotin )簿冊結存量: 492粒,而實際結存量: 510粒;另第 4
級管制藥品「 "○○ "○○錠 5公絲」(Diap ine Tablets 5mg "Johnson")簿冊結存量:
0粒,而實際結存量: 606.5粒,有簿冊未依規定詳實登載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
情形。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8條第 1項規定,乃依同條例
第 39條第 1項規定,以95年 7月 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48154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
人新臺幣(以下同) 6萬元罰鍰。上開處分書於95年7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5年7月
2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8月11日補正程序,11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11月22
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6條規定:「領有管制藥
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
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第28條第 1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
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第33條
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及管制藥品管理局,必要時得派員稽核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
製造、販賣、購買、使用、調劑及管理情形,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品、受檢者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第39條第 1項規定:「未依第16條第 2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
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第3級、第4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28條
第 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92年1月30日府衛四字第092023017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2年2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有關本
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診所有 5種常用管制藥,其中3種經查核數量無誤,有 1種FM2多出18粒,係
病人退還,還來不及登記,另1種VALIUM 5,係過期10年以上的藥,因副作用較ATI
VAN(1 mg)大,已停用,自89年來已改用ATIVAN(1mg),而89年7月以前管制藥
品管理條例公布以前的過期藥,並不需申請註銷,只要下架、丟棄或儲藏即可,並
不違法。
(二)稽查人員告知過期藥要申請註銷,也依指示辦理,由於沒有充分時間說明以致遭到
處分。
(三)病人退還之18顆藥( FM2),因係病人自己用塑膠袋裝,無法確認係過期藥或未過
期藥。如過期藥應申請註銷,如未過期藥,應還可使用;有時病人退回,若非訴願
人診所開出,應先確認方可登記;還來不及確認及登記,就要處分,有欠公平。
(四)有關606.5顆Diapine藥,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實施以前就封存,因清潔工發現交給
醫師,而醫師也放在另外櫃子內(方便銷毀),並未放在尚未使用中之專櫃內,當
天來不及確認就要處分,懇請明察。
三、卷查訴願人領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ACP089000044號管制藥品登記證,卻未依
規定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此有訴願人診所管制藥品
收支結存簿冊及原處分機關95年6 月28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同日訪談訴願
人診所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談話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其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
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FM2多出18粒係病人退還,還來不及登記;及Diapine藥係管制藥品管理條
例實施以前就封存,因清潔工發現交給醫師,而醫師也放在另外櫃子內等節。按領有管
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
及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如有違反,即應予處罰。經查
訴願人既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即應注意相關法令並予遵行。且查原處分機關95年 6月
28日管制藥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記載略以:「......二、簿冊登載及相關管理事項..
.... 2簿冊未依規定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 A簿冊結存量與實存量不相
符......(管制藥品名稱)Dia......5mg(購入日期及來源)管制前購入強生......(
簿冊結存量)0粒(實際結存量)606.5粒......(管制藥品名稱)Flunepan 2mg(購入
日期及來源) 95.5.16名康......(簿冊結存量)492粒(實際結存量)510粒......六
、記錄相關情形及其他查核項目......上述情事已涉違反管制藥品相關規定......
另病人......管制藥品用量異常......」又依卷附原處分機關95年 6月28日訪談管制藥
品管理人○○○之談話紀錄略以:「......問:......藥品簿冊結存量與實際量不符,
請說明原因為何?答:Flun......2mg 可能是因調劑上的疏忽,致盤點時發現有多出藥
品,但不知如何處理,遂將藥品另外存放,而未將盤盈量登載於簿冊;Dia......5mg乃
管制前所購買,管制時已過期,但未至衛生局銷燬,也未將該數量登載於簿冊......」
是訴願人空言主張,尚難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另縱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88年 6月修正公布前之藥物,然其使用仍應依修正公布後之規
定詳實登載於簿冊;倘藥物過期則應依修正公布後之規定辦理銷燬等事宜。況本案尚有
第3級管制藥品(Flunepan Tablet 2mg Panbiotin)簿冊結存量492粒與實際結存量510
粒不符之具體情事。是訴願人既未按日詳實登載管制藥品,自應受處罰,尚難以係管制
藥品管理條例修正前之過期藥及已於查核後辦理註銷等為由邀免其責。從而,原處分機
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6萬元罰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市長 馬英九請假
副市長 金溥聰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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