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6.04.12. 府訴字第09670120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1月16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 096302196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訴願人經民眾向行政院衛生署檢舉於○○○網站 (網址:xxxxx
)刊登「○○」食品廣告,其內容宣稱:「……○○(化療時期補充
品)-超越 ○○、……絕無任何雜質、專利的”○○”……用於重量
訓練的消費者將有助於肌肉的補充……」等詞句;(網址: xxxxx…
…)刊登「○○蛋白」食品廣告,其產品名稱:「○○」及其網頁所
提供連結內容:「……2006年臺灣區臺南府城盃○○比賽勇奪第一…
…2006年臺灣區臺北縣○○比賽勇奪第一……」等詞句,上開廣告整
體表現涉及誇張及易生誤解,經原處分機關核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96年 1月16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02196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
下同)4萬元(違規廣告共2件,第1件處3萬元,每增加1件加處1萬元
,合計處 4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訴願人不服
,於96年2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6年3月14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155
1600號函通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副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有限公司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訴願乙案……說明:…
…二、○○有限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經本局以 96年1月16日北市
衛藥食字第 09630219600號行政處分書處分,該處分書業經本局撤銷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