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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06.14. 府訴字第0967014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6年 1月23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 096305061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醫療器材行(臺北市○○○路○○巷○○號)陳列「
○○系列食品」,並懸掛刊登「○○保健專賣店--○○」「○○健康專區
」等食品廣告之看板、布條,整體傳達訊息上開食品可適用於糖尿病病患
,涉及誇張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案經原處分機關以95年12月 7日北市衛藥
食字第 095393234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95年12月13日前陳述意見,並經訴
願人以95年12月14日函向原處分機關說明後,核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以96年 1月23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096305061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3萬
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製作、刊登。訴願人不服,於96年 2月
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12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19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32條
第1項規定:「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鍰; 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
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二
、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
者:……」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
告修正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
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依據: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六、本府將
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七)食品衛生管
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系爭營業處所內陳列「○○健康專區」並非為「○○治療專區」,
站在健康的角度,贊助藥師以衛教諮詢的方式教導哪一類族群該吃
什麼食物;其廣告內容亦未涉及療效、誇大及虛偽,也未涉及生理
功能等。
(二)就產品本身而言,其包裝標示並無任何影射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
之情形。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於○○醫療器材行陳列「○○系列食品」,並懸掛刊
登「○○保健專賣店--○○」「○○健康專區」等食品廣告之看板、
布條,其整體傳達訊息上開食品適用於糖尿病病患,涉及誇張或易生
誤解之情事,此並有系爭食品廣告之看板、布條及訴願人95年12月14
日說明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係站在健康的角度,贊助藥師衛教諮詢及系爭食品廣告
內容並無涉及療效、誇大及虛偽,也未涉及生理功能等節。按食品衛
生管理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
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經
查本件訴願人之系爭食品廣告之看板、布條內容,其整體所傳達消費
者上開食品可適用於糖尿病病患之訊息,核屬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顯已違反前揭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是訴願人就
此主張,尚難採據。另訴願人主張系爭食品包裝標示並無任何影射不
實、誇大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乙節。經查本案原處分機關係就訴願人之
食品廣告之看板、布條,其整體傳達訊息上開食品適用於糖尿病病患
,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違規行為,予以論處,並非食品本身;是訴
願人就此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及公告意旨
,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製作、
刊登,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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