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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6.10.30. 府訴字第0967028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藥事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年5月28日北市衛藥食
字第 09633896400號函所為復核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於拍賣網站(網址xxxx
x)販售「〝○○〞眼藥膏」藥品,案經金門縣衛生局於96年1月11日查獲
後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嗣審認訴願人違反藥事法第27條第 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96年5月8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3
3313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 3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復核,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96年5月28日北
市衛藥食字第0963389 6400號函復維持原處分。訴願人猶表不服,於96年
6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6月14日補正訴願程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
理由
一、按藥事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
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14條規定:「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
業者。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第 27條第1項規定:「凡申
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
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
理變更登記。」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7條第1項、第3項.....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衛生署94年12月20日衛署藥字第0940061731號函釋:「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網路販售藥物適法性乙案......說明:......四、查藥
商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仍需由實體場所發送予一般民眾,其發送藥
物之實體仍需具備藥商資格,方符合法令規定......」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
告修正本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號公告有關本府主管
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修正後本府90
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六、本府將
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八)藥事法
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拍賣之貨物價值加上郵資至少為330元,讓與之價格為350元,
論報酬也只有20元,罰鍰達3萬元,報酬與罰鍰之比率為1,500倍,顯
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卷查訴願人未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於網路販售「〝○○〞眼藥
膏」藥品,並有「......○○推薦─○○維眼藥膏(3.5g*10)一盒
共10條一起賣(免郵)......拿來當眼霜,很滋潤,防皺紋......銀
行或郵局帳號轉帳......」等詞句,及系爭藥品圖片包裝有「○○眼
藥膏......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詳閱說明書,本藥限由醫師
使用。衛署藥製字第 04156號......」等詞句,此並有金門縣衛生局
96年3月20日衛藥字第0960002261號函、電信查詢資料、系爭網路廣
告及原處分機關96年5月1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是其違章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云云。按「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
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凡申請為藥
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
,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
登記。」藥事法第 14 條第 1 款及第 27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訴願人如欲販賣藥品,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違者,依藥事法第92條
第 1項規定,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訴願人既有違規販售系
爭藥品之事實,原處分機關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 3萬元罰鍰,尚難認
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處訴願人法定
最低額 3萬元罰鍰,及復核決定維持原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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