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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4.28. 府訴字第09770097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賴○○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 96 年 7月16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5462500 號函及 96 年 10 月1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8255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卷查訴願人於網路(網址:xxxxx )刊登有「牛初乳片」、「諾麗果
      膠囊」等食品廣告,宣稱「....... 紐西蘭的牛初乳是全世界公認最
      好的牛初乳...... 隨口營養吃出免疫力....... 」、「...... 可讓
      你不與ㄞˊ共舞,預防健康殺手的暗殺....... 健康的遺憾,就是少
      了諾麗!.. .... 」等詞句,案經新竹市衛生局及苗栗縣衛生局分別
      於 96 年 7 月 2 日及 96 月 10 月 15 日查獲,並分別以 96 年 7
      月 9 日衛食字第 0960008370 號函及 96 年10 月 16 日苗衛食字第
      0960701026號函移由本府衛生局處理,嗣本府衛生局審認系爭廣告整
      體傳達之訊息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 1 項規定,爰依行
      政程序法第 39 條等規定,分別以 96 年 7 月 16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5462500 號函及 96 年 10 月 1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825530
      0 號函通知訴願人請其公司負責人於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本府衛
      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說明(陳述意見)。訴願人不服上開 2函,於97
       年 1 月 15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衛生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上開 2函係本府衛生局通知訴願人請其公司負責人於指定時間攜
      帶相關資料至該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說明(陳述意見)等事宜。核其內
      容係屬觀念通知,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
      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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