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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4.28. 府訴字第09770097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賴○○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本府衛生局 96 年 7月16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5462500 號函及 96 年 10 月1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8255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條第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卷查訴願人於網路(網址:xxxxx )刊登有「牛初乳片」、「諾麗果
膠囊」等食品廣告,宣稱「....... 紐西蘭的牛初乳是全世界公認最
好的牛初乳...... 隨口營養吃出免疫力....... 」、「...... 可讓
你不與ㄞˊ共舞,預防健康殺手的暗殺....... 健康的遺憾,就是少
了諾麗!.. .... 」等詞句,案經新竹市衛生局及苗栗縣衛生局分別
於 96 年 7 月 2 日及 96 月 10 月 15 日查獲,並分別以 96 年 7
月 9 日衛食字第 0960008370 號函及 96 年10 月 16 日苗衛食字第
0960701026號函移由本府衛生局處理,嗣本府衛生局審認系爭廣告整
體傳達之訊息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 1 項規定,爰依行
政程序法第 39 條等規定,分別以 96 年 7 月 16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635462500 號函及 96 年 10 月 1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825530
0 號函通知訴願人請其公司負責人於指定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本府衛
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說明(陳述意見)。訴願人不服上開 2函,於97
年 1 月 15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府衛生局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上開 2函係本府衛生局通知訴願人請其公司負責人於指定時間攜
帶相關資料至該局藥物食品管理處說明(陳述意見)等事宜。核其內
容係屬觀念通知,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
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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