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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5.27. 府訴字第09770110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鄭○○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6 年 12 月 19 日北市
    衛醫護字第 096400370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訴願人非屬醫療機構,卻於96年10月5日在網站(網址:xxxxx)
      刊登「......『NKAT細胞療法』就是能同時活化並大量增生體內....
      ..本『NKAT細胞療法』......目前已獲得衛生署核可於○○醫院進行
      人體臨床試驗中......如欲對『NKAT細胞療法』有更進一步瞭解,..
      ....請來電......」等詞句之醫療廣告,案經行政院衛生署以96年10
      月26日衛署醫字第0960216407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
      關於 96年11月7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鄭○○並作成調查紀錄表後,
      審認訴願人非屬醫療機構,卻刊登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 84 條規
      定,爰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以 96年12月1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6400
      370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5萬元罰鍰。上開處分書於96年
      12月2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7年1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29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5月15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38742
      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貴公司
      因違反醫療法事件提起訴願 1案,經本局重新審查認處分對像錯誤,
      原處分撤銷......說明:......二、貴公司(代表人:鄭○○)因違
      反醫療法事件,不服本局 96年12月1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640037000
      號行政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 5萬元整之處分,提起訴願;復經本局
      依訴願法第 58條第2項規定重新審查如主旨。」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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