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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6.05. 府訴字第09770115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廖○○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97 年 1月21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 09730131000號行政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FPG Shopping ○○購物網網站(網址 xxxxx)刊登「《
Hi-Tide 》海洋鹼性微量元素水」食品廣告,並刊有「......●調整酸性
體質●為肌膚美麗加分 ......鹼性飲水有助於改善酸性體質,PH9.0偏鹼
性,適量飲用體質自然改善。醫學證實缺乏微量元素,肌膚會降低抗氧化
及保溼功能,容易疲勞及失去彈性,膚色暗沉......」等涉及誇張易生誤
解之詞句。案經原處分機關於 96年11月9日查獲,並於97年1月8日訪談訴
願人之受託人莫始貫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97年1月21日北市衛
藥食字第09730131000號行政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罰鍰
,並命違規廣告應立即停止刊登。訴願人不服,於 97年2月18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第19條第 1項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
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32條
第1項規定:「違反第 1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
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鍰; 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
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
能者:例句:...... 改善體質。......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主旨:公
告修正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公告有關
本府主管衛生業務委任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修
正後本府 90 年 8 月 23 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 號公告略以:
『....... 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 (七)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系爭文詞中僅敘述產品「 PH9.0偏鹼性」之產品屬性,並未宣稱產品
飲用後會改善任何生理機能;內文之「醫學證實缺乏微量元素,肌膚
會降低抗氧化及保溼功能....... 」等詞句,為泛指微量元素之營養
價值之事實宣導,並未有誤導消費者正確飲食觀念之意思,亦非有特
定推介系爭產品之意思。訴願人首次以自有品牌銷售瓶裝水,對有關
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缺乏實務經驗,請撤銷原處分。
三、卷查訴願人刊登之系爭食品廣告述及事實欄所載文字,整體涉及誇張
、易生誤解之違規事實,有系爭食品廣告及原處分機關97年1月8日訪
談訴願人之受託人莫始貫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
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並未宣稱產品飲用後會改善任何生理機能;亦非有特定
推介產品之意思等節。查系爭食品廣告內容除刊有產品名稱、產品圖
片、價格、產品說明外,且刊登有前開詞句,其整體所傳達消費者訊
息之廣告訴求,已足以使人誤認系爭食品具有上述之功效。而依食品
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系爭詞句已涉
及生理功能,整體表達亦已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是訴願人違規事證
明確,堪予認定。另訴願人既從事系爭食品銷售業務,對於相關食品
管理法規自應主動瞭解遵循,尚難以缺乏實務經驗為由而邀免其責。
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條第1項規定
,爰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3萬元罰鍰,並命違規廣告應立
即停止刊登,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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