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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12.23. 府訴字第09770191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汪○○
訴 願 代 理 人 陳○○律師
兼送達代 收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王○○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10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80096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並非醫療機構,於所屬白金信用卡會員專屬權益手冊刊登「..
....○○醫院健檢優惠及整形美容分期付款專案‧持本行信用卡到○○醫院總院及其分
院進行各項一般半日型健檢最低可享85折優惠......整型美容療程可辦理分期付款(限
○○醫院總院)......另持國壽白金聯名卡,至○○醫院掛號費還可享20元優待、住院
超等病房費差額 85折優惠......○○醫院各健檢中心連絡電話如下: ......本優惠期
間至民國98年6月30日止......。」等內容之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 84條規定,而依
同法第 104條規定,以民國(下同) 97年10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8009600號裁處
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7年11月1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97年12月1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99748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貴公司因違反醫療法事件提起訴願 1案,經
本局重新審查認處分事實錯誤,原裁處撤銷......說明:......三、......裁處所為..
....97年10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738009600號裁處書......貴公司就本案函詢行政
院衛生署是否構成醫療法第9條所稱之『醫療廣告』,該署97年11月4日衛署醫字第0970
085821號函復並副知本局略以:『......說明:......三、......本案該系爭廣告係僅
針對已成為金融機構信用卡會員後之特定對象所發予之專屬權益手冊上刊載,而確無針
對一般社會大眾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之主觀意圖,則尚不致構成醫療法第 9條
之處罰要件。......』......爰此,依據上開法條及函釋規範,全案經重新審查如主旨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蘇 嘉 瑞
委員 李 元 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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