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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30. 府訴字第09870146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8年8月6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
8368231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為「○○網路藥妝館」之負責人,該商號經本府核准在本市士林區中山北路○○段○
○號○○樓設立(組織型態為合夥),並於(一)網路(網址http://www.citycare.com.tw
/StriVectin.htm)刊登「StriVectin-SD意外皺效霜」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真的
勝過肉毒桿菌素......自從發現 StriVectin-SD意外皺效霜可以有效減少細紋和魚尾紋之後
,皮膚護理專家都開始建議並親身使用,以對抗讓你看起來老了 10-15歲,卻因治療費昂貴
而忽略的細紋和魚尾紋......」等詞句(二)網路(網址:http://www.citycare.com.tw/T
opical/1/VICHY_newbody)刊登「雙效纖體曲線精華」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科學
承諾、使用 4週,絕對縮小局部尺寸......解脂塑體複方、預防脂肪細胞肥大增殖、縮小局
部尺寸......」等詞句(三)網路(網址http://www.citycare.com.tw/Item_id5438.htm)
刊登「○○黑眼霜」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非一般眼霜,而是能拯救熊貓眼的科技
大突破......」等詞句及(四)網路(網址http://www.citycare.com.tw/Item_id7419.htm
)刊登「○○擁抱豔陽完美防曬乳」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添加了獨特有機紫外線
過濾成分及物理防曬成分,使防曬劑的光穩定性更高,即使敏感膚質也可以放心使用......
」等詞句,經原處分機關查獲,於民國(下同) 98年7月23日訪談受訴願人委託之林○○並
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前開廣告內容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條第1項規
定,乃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98年8月6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8368 23100號裁處書,
處○○網路藥妝館之負責人即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 98年8月11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9 8年9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直轄巿為直轄
巿政府 ......。」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
,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
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第 3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
行政罰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條第3款規定:「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
者。」
行政院衛生署80年8月7日衛署藥字第963940號公告:「主旨:公告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
......自即日起實施。......附件:化粧品種類表......七、面霜乳液類......十三、
眼部用化粧品類......。」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修正後本
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
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有關本府權限事
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所賣化粧品全屬合法化粧品,其說明書或廣告文字皆為各化粧品製造者或供應
商提供,訴願人僅有轉載之行為,並無參與任何廣告文字、畫面、文詞之設計或表示
,僅僅零售業之陳列行為,並無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適用之餘地。
(二)如有廣告不實,應處罰撰寫、廣告之人,始能收禁止之效。零售業者僅需審查所陳列
之化粧品有無合法,即可免責,否則業者之正當信賴即難獲保障,而有違反憲法保障
之工作權及財產權。
三、查○○網路藥妝館於網站刊登如事實欄所述涉及誇大之化粧品廣告之違規事實,有系爭
化粧品廣告網頁畫面列印、原處分機關 98年2月27日、 3月27日、6月1日、6月22日違
規廣告監測查報表及 98年7月23日訪談受訴願人委託之林○○之調查紀錄表等影本附卷
可稽。
四、惟查「○○網路藥妝館」其組織型態為合夥,並設有負責人即訴願人,有卷附○○網路
藥妝館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可稽,則該藥妝館應屬行政罰法第 3條所稱設有代表人或管
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而據原處分機關 98年7月23日調查紀錄表記載略以:「......問:
案內網路是否為貴商號所有?案由內所述廣告係何人刊登?案內產品屬性為何?答:1.
是本商號(的)所設的網路商店2.案由內所述廣告確為本商號所刊登,本商號願意負責
。3.案內產品屬性除『○○擁抱豔陽完
美防曬乳』為含藥化粧品 -衛署妝輸字第014088號,其餘為一般化粧品......。」則本
件違規行為主體似應為「○○網路藥妝館」,然本件原處分機關 98年8月6日北市衛藥
食字第 09836823100號裁處書卻逕以訴願人為本件處罰之對象,究依何項事證認定事實
?並未見原處分機關答辯敘明;綜觀全卷,亦無相關證據足資認定。從而,為求原處分
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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