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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2.31. 府訴字第09870162500號
訴 願 人 盧○○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醫療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9月17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8382391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一、訴願人係本市「○○牙醫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民國(下同)98年4月號第125期康
健雜誌刊登「網路上人氣推薦的○○牙醫診所,深獲名人、主播、模特兒界的青睞。..
....最有效率的冷光美白、居家美白和全瓷牙冠貼片。......讓顧客在最短的時間達到
最好的治療效果。......客製化的矯正服務:......無痛、快速......戴爾牙醫診所,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1號4樓......電話:02-27718686,......」等詞句之醫療廣
告,及於98年1、2月號醫美人雜誌刊登「○○牙醫診所,......主播美齒、第一品牌,
包括知名電視主播、高○、薛○○、女F4、蕭○○、Maggie、葉○○、李○○、文○○
等藝人因為相信○○的專業而至本診所接受牙齒治療,......TEL:(02)2772-2518....
..臺北市復興南路 1段152號4樓......」等詞句之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上開醫
療廣告內容分別違反醫療法第 85條第1項、第86條第 7款及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
款、第 7款規定,乃依同法第103條第 1項第1款及第115條規定,以98年4月23日北市衛
醫護字第0983273590 0號及98年7月10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836489600號裁處書,各處訴
願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在案。
二、嗣民眾於 98年8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檢舉該診所於網路刊登違規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
關於98年8月17日查獲該診所於網路(網址:http://dell.sappho.com.tw/anap_1_arti
st.asp)刊登「○○牙醫、主播首選,......藝人美齒首選品牌,名人美齒首選品牌,
......【立法委員】蔡○○,【新聞主播】蕭○○、【新聞主播】林○○、【新聞主播
】李○○、 ......立即免費諮詢專線,......(XX)XXXX-XXXX,地址:○○市○○路
○○段○○號○○樓,......。」等詞句之醫療廣告,並於98年9月2日訪談訴願人並製
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系爭醫療廣告內容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款規定,且訴願人係第3
次違規,乃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第115條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
衛生法規統一裁罰基準有關處理違反醫療法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以 98年9月17日北市
衛醫護字第098382391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25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98年 9月2
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8年10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醫療法第 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
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86條規定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
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三、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 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
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第 115條前段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
處罰其負責醫師。」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違反..
....醫療法......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以下各種裁罰基準表......(十三)處理違反醫療
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三)違反醫療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節略)
┌────────┬───────────────────┐
│項次 │30 │
├────────┼───────────────────┤
│違反事實 │一、刊登違反本法第85條、第86條之醫療廣│
│ │告。 │
│ │...... │
├────────┼───────────────────┤
│法條依據 │第103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一、 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新│第1次違反者: │
│臺幣:元) │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1萬元 │
│ │ │
│ │第2次違反者: │
│ │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每增加1則加罰2萬元│
│ │。 │
│ │第3次以上違反者: │
│ │逕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 │
├────────┼───────────────────┤
│裁罰對象 │負責醫師 │
├────────┼───────────────────┤
│備註 │...... │
│ │二、再次違規之認定係指同一行為人於處分│
│ │書於收送達後再度違規者。 │
│ │三、按查獲廣告則數加重處罰。 │
└────────┴───────────────────┘
臺北市政府94年2月24日府衛企字第09404404400號公告:「......公告事項:修正後本
府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 9010798100號公告略以:『......六、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
本府衛生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十)醫療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
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第 1次及第2次廣告內容相似,且第2次內容(98年1月)是係於第1次(98年 4月)刊
登之前,且裁罰相同,請求本次處分能夠寬認,採較輕處分。
(二)訴願人雖為○○牙醫診所負責人,實際上是於 98年2月才由○○集團承接且搬遷至新
址,故 1月份醫美人雜誌刊登實非訴願人所經手,網頁在承接後已請網路維護公司修
改不當用詞與連結,但作業時間不及,有些連結未清除完全。實非訴願人有意刊登,
純屬無心之過。
(三)醫療法第85條與第86條應以裁罰「相同」性質的行為,方以計算次數逐漸提高罰鍰為
標準,本案第1次及第2次皆為雜誌刊登,而本次為網頁問題,裁罰次數認定不符法律
制定意旨,且第1次與第2次裁罰皆寬認裁罰 5萬元罰鍰,本次直接裁處25萬元罰鍰,
懇請撤銷原處分並暫緩執行罰鍰。
三、查訴願人係本市「○○牙醫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網路刊登如事實欄所述違規醫療
廣告之事實,有系爭廣告畫面列印及原處分機關98年9月2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紀錄表等
影本附卷可稽。又訴願人前因違規醫療廣告經原處分機關依醫療法第 103條第1項第1款
裁罰2次在案,有原處分機關98年4月23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832735900號及98年7月10日
北市衛醫護字第 09836489600號裁處書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乃以訴願人係第 3次
違規,依前揭裁罰基準,處訴願人25萬元罰鍰,固非無見。
四、惟刊登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之醫療廣告,其再次違規之認定,係指同一行為人於
處分書於送達後再度違規者,為上開違反醫療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第 30項所明定。查原
處分機關查獲訴願人於 98年4月號第125期康健雜誌刊登違規醫療廣告並作成98年4月23
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 832735900號裁處書,該裁處書於98年4月27日送達,為第1次裁罰
;然原處分機關第 2次裁罰之98年7月10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836489600號裁處書,係以
訴願人於 98年1、2月號醫美人雜誌刊登違規醫療廣告,足見訴願人該次違規行為係發
生於第 1次裁處書送達前,則原處分機關於 98年8月17日查獲訴願人於網路刊登違規醫
療廣告,據以認定訴願人係第3次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而作成98年9月17日北市衛醫
護字第 09838239100號裁處書,是否符合上開裁罰基準之規定?不無疑義。從而,為求
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
處分。
五、另訴願人請求停止執行系爭處分乙節,查本件前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98年10月15
日北市訴(辰)字第 0983088821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處分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在案,惟
系爭處分既經本府訴願決定撤銷,自無停止執行之問題,併予指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林建元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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