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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12.09. 府訴字第09970135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賀○○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訴願人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年 9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
    第099409124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購物中心(網址 xxxxx)刊登「○○」化粧品廣告,內容載有:「......
      什麼是 FrenchMilled 法式研磨? French Milled法式研磨是指經過三次研磨的香皂..
      ....換句話說就是精鍊 3次的香皂......含有的草本植物會變得更純,進而香皂本身能
      保存得更久,並且不易因潮濕而變軟......並且不含防腐劑與化學起泡劑......」等文
      詞。案經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後,因訴願人營業地址在本市,該局乃以民國(下同)
       99年 8月25日嘉市衛藥字第0991040426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經原處分機關於
       99年 9月16日訪談訴願人之代理人凌○○,並製作調查紀錄表後,審認系爭化粧品廣
      告與原處分機關核准之北市衛粧廣字第98120235號化粧品廣告核定表內容不符,且未再
      重新申請核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 2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30條第 1項
      規定,以99年 9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40912400 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
      罰鍰。訴願人不服,於99年10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於行政調查時未提出正確廣告核定表,於訴願
      時提出新證據,經查其內容尚無不符,乃以99年10月25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9429875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99年9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
      940912400 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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