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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21. 府訴三字第107209037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行政委託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97年9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106200
    號公告,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請求撤銷行政委託文化局......訴願請求撤銷委託文化局該
      文件北市字第號如附件已上證 事實依教育局權限委託文化局卻1租金收入且2違法使用
      文化基金會設辦公室......」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本府教育局民國(下同) 97年9
      月15日北市教國字第 09738106200號公告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
      提起訴願者。」
    三、本府教育局為業務上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
      規定,將本市○○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管理事項,委託本府文化局辦理,乃以 97年9月
      15日北市教國字第 09738106200號公告略以:「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市府文化局辦理本
      市○○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管理事項乙案,自中華民國 97年8月14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事項:一、本市
      ○○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管理事項,包括如下:(一)○○歷史街區西側之經營內容、
      經營方式、空間構置、展覽安排、教育活動、街區建設等規劃事項。(二)辦理○○歷
      史街區西側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相關作業。(三)督導委託民間機構經營管理○○歷
      史街區西側之業務。二、前開事項自 97年8月14日起由本局依規定委託市府文化局辦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局國小教育科......。」並於 97年9月30日刊登本府
      公報。訴願人不服該公告,前於 106年10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月26日、27日及31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經本府以 107年1月15日府訴三字第10709011300號訴願決定:「訴
      願不受理。」在案。訴願人仍不服該公告,於 107年3月6日再經由本府教育局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該局檢卷答辯。
    四、查本件訴願人對本府教育局上開公告不服,前於 106年10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業經
      本府作成前開訴願決定在案。則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本件訴願,揆諸
      前揭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7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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