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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12.30 府訴三字第 114608706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W10-1140923-
002585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信,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
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 9 月 23 日經由本市陳情系統反映其子女於 112
年 9 月 8 日出生,因選擇居家教育未就讀臺北市幼兒園,而無法透過園所取
得數位卡證,亦無法領取「生生喝鮮奶」補助,另透過設籍「本市未就讀本市幼
兒園之幼兒數位卡證申請」網站申請卡證,卻因非於 112 年 9 月 1 日前出
生而受阻,請重新檢視現行規定調整補助申請條件等情,經本府教育局(下稱教
育局)以 114 年 9 月 25 日 W10-1140923-002585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信(
下稱 114 年 9 月 25 日回復信)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反映『鮮奶
週報 2.0』補助對象年齡計算疑義……『生生喝鮮奶』……採學齡制判斷資格,
並非個人的生理年齡。本(114 )學年度之 2 歲學齡者(111 年 9 月 2 日
至 112 年 9 月 1 日出生)得於本學年度(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領取完整一學年度的鮮奶,以此類推……如採個人生理年齡(滿 2
足歲)判斷領取資格,因每個幼生出生日期不同,無法以學年度計算兌領週數,
政策將難以執行……。」訴願人不服該回復信,於 114 年 9 月 25 日在本府
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0 月 13 日補具訴願書,並據教育局檢卷答辯。
三、查教育局 114 年 9 月 25 日回復信之內容,僅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回復說
明「生生喝鮮奶」補助之資格之判定係依學齡制而非生理年齡等,係屬事實敘述
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就此遽向本府提
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至訴願人請求教育局核發幼兒數位卡證予其子女等事項,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
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委員 陳 陽 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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