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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0.11.17. 府訴字第1000914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蔣○○
訴願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之不作為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2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
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第77條
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
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第 171條第 1項規定:「受理機關認
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
意旨。」第173 條第 2款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二、查未具名民眾於民國(下同)100 年8月2日於本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下稱市長信
箱)(信件編號MA201108020277)檢舉○○網站(網址http: XXXXX)有未經許可從事
就業服務業務情事。經本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以100 年 8月 5日北市勞就字第 100
36858100號電子郵件回覆略以:「......您致市長信箱表示○○股份有限公司所設『○
○』網站( XXXXX)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一案,已交由本局辦理......經查該
公司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34條第 2項前段規定,本局已依法辦理查察中 ......。
」該民眾復於100 年 8月 5日填具案件問卷表,表示對勞工局處理方式不滿意。復經勞
工局以 100年 8月12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7120 100號電子郵件回覆略以:「......關於
您所反映之事項,本局依法已於100 年 6月30日主動函請該公司就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
相關規定一案陳述意見,經該公司陳述意見表示將依法儘速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本
局已限期該公司依法申請許可,若屆時未依法辦理,將依法裁處......。」在案。
三、嗣案外人江○○(下稱江君)於100年8月10日於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08100122號
)重申上情,並檢舉勞工局涉嫌圖利。經勞工局以100年8月16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7164
000號電子郵件回覆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日後本局針對同一
事由再陳情,將不予處理......。」江君復分別於100年8月12日、16日、24日、29日以
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08120183、MA201108160218、MA201108240221、MA201108
240051及MA201108290297)陳情。勞工局審認江君對同一事由一再陳情,而未予回覆。
訴願人對勞工局未依上開陳情事項查處,認為該局應作為而不作為,於100年8月29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又訴願人認為該局就其於100年8月24日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 080
240221)之陳述未予處理回覆,有應作為而不作為,並涉嫌瀆職圖利等情,於100年8月
30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經該會以100 年9月2日勞訴字第1000025686號函移
請本府處理,並據勞工局檢卷答辯。
四、按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
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查本件案外人江君迭
以同一事由向市長信箱檢舉飛秀不可網站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情事(非由訴願人提出
檢舉),核其性質應屬首揭行政程序法第 168條規定之陳情範疇,與訴願法第2條第 1
項規定之「依法申請之案件」有別,尚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向本府提
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另訴願人主張公務人員瀆職圖利乙節,非屬訴願審理範疇,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代理)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傅玲靜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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