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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7.31. 府訴三字第10209114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訴願人因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補助款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4月19日北市勞運輔
字第 10231340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視障按摩業者,於民國(下同) 100年12月8日檢具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自102年 1
月 1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申請表、按
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影本、在職訓練結訓證書影本、未領勞保老年給付切結書等,向該局申
請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經該局審認其符合補助資格,乃依視障按摩業者
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下稱穩定就業補助要點)之規定,以 100年12月20日北巿勞
障字第10041131800號函復訴願人,自101年1月起至101年12月止,每月核撥穩定就業補助新
臺幣(下同)1萬元,102年1月起至 102年12月止,每月核撥職場協助補助6,000元。嗣訴願
人自101年10月申請受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每月領取金額超過基本工資(按:101年 1月
1日起至102年 3月31日止為1萬8,780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復以101年12月10日北市勞障
字第 10140960300號函告訴願人上開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自101年12月起暫停核撥,並
由原處分機關以102年 4月19日北市勞運輔字第10231340400號函通知訴願人繳還溢領101年1
0月至11月穩定就業補助款計 2萬元。訴願人不服上開繳還溢領補助之處分,於102年4月30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10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四、勞工主管機關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
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
,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
務。」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第 1點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為協助視障按摩業者繼續從事按摩工作,以穩定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第
3點規定:「本要點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管控
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執行單位為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詳如附件一)。」第 5點規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三十年十月一日起出生,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首次
取得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二)接受本局或本局核備地方政府辦理五十小時以
上按摩職能相關之在職訓練。(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四
)於補助期間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第 8點規定:「
本要點所定穩定就業補助,其金額依下列標準核發,且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一)未
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二)已請領勞工保險
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每月補助八千元。(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
年金給付,每月領取金額未達基本工資者,每月依基本工資與領取年金之差額發給補助
,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年12月21日北市勞障字第101404303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局
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權益業務,自102年 1月1日起委任『臺北市勞動力
重建運用處』執行事項。......公告事項:為因應本局組織修編,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之本局權限事項業務,委任『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執行,範圍如下: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職業重建服務......。」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 101年10月15日及11月15日領取穩定就業補助時,尚未獲
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故並未溢領 101年10月及11月穩定就業補助。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為視障按摩業者,前經本府勞工局核准符合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
助資格,並核予補助101年 1月起至101年12月止,每月核撥穩定就業補助1萬元,102年
1月起至102年12月止,每月核撥職場協助補助6,000元在案。嗣訴願人自101年10月申請
受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並獲勞工保險局核准自 101年10月起,按月於次月底前發給老
年年金給付2萬3,527元。是其每月領取金額超過基本工資,經原處分機關查認不符穩定
就業補助要點第8點第3款規定,乃據以暫停核撥101年12月起之補助,並命訴願人繳回1
01年10月至11月已核撥之補助款,此並有勞工保險局 101年11月27日保給核字第L20000
291174號函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於 101年10月15日及11月15日領取穩定就業補助時,尚未獲領勞工保險老
年年金,故並未溢領 101年10月及11月穩定就業補助云云。按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
給付,每月領取金額未達基本工資者,每月依基本工資與領取年金之差額發給穩定就業
補助,最高不超過 1萬元。又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權益業務等有關本府勞動
局權限事項,自102年 1月1日起委任原處分機關辦理。揆諸穩定就業補助要點第 8點第
3款及前揭公告自明。查本件訴願人自101年10月19日申請受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並獲
勞工保險局核准自 101年10月起,按月於次月底前發給老年年金給付2萬3,527元,亦即
訴願人自承於101年11月29日所領之第一次老年年金,即係訴願人101年10月之老年年金
給付,以此類推,有勞工保險局 101年11月27日保給核字第L20000291174號函影本及本
府法務局 102年 6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通知訴願人
繳還溢領 101年10月至11月穩定就業補助計 2萬元,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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