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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03.21. 府訴三字第10309041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訴願人因職業訓練推介單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2月2日北市就職字第10232487
    8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四
      、訴願請求事項。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2年10月17日及102年11月7日至原處分機關所屬信義就業服務
      站申請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身分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經原處分機
      關查認訴願人申請推介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委託財團法人
      ○○基金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之「室內設計實務班」,其報名期間為102年8月15日
      至102年8月30日,訴願人申請日期均已逾報名期限;原處分機關乃以102年12月2日北市
      就職字第10232487800號函否准其申請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該函於103年1月3日送達。
      嗣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下稱前職訓局,自103年 2月17日起更名為勞動力
      發展署)以103年 1月22日職法字第1036500157號函檢送訴願人103年1月9日補正訴願書
      ,認其中檢附有上開原處分機關102年12月2日函,遂將此部分訴願移請原處分機關辦理
      ,嗣由本府受理審議(另訴願書載明不服就業津貼補助部分,則仍由前職訓局辦理),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件訴願書未敘明上開原處分機關102年12月2日函為訴願標的及訴願請求事項等,
      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以103年2月6日北市法訴三字第10336
      0515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該函於 103年2月7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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