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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7.06. 府訴三字第10509093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2月2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10095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時薪新臺幣(下同)140元之對價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護照號碼:Bxxxx
xxx,下稱○君)及○○○(護照號碼:Bxxxxxxx ,下稱○君)於本市信義區○○路○○號
○○棟○○樓(○○餐廳)從事洗碗等工作,案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下稱重建處)會同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下稱基隆憲兵隊)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3
0日當場查獲,經基隆憲兵隊於104年10月30日、11月10日先後訪談○君、○君及訴願人並製
作調查筆錄,嗣並經訴願人以105年1月28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後,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105年2月23日北市
勞職字第105310095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15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5年 2月26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3月1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4 月14日補充訴願
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訴願請求欄中雖載明原處分機關105年2月2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
1009501號及105年3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3329400號函,因該函僅係檢送裁處書及答
辯書之函文,非行政處分,經本府法務局於 105年6月1日以電話向訴願人確認,其表示
係對原處分機關10 5年2月2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310095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有該局公
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57條第 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 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
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
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75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行為時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
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35 │
├───────┼───────────────────────────┤
│違規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
├───────┼───────────────────────────┤
│法條依據(就業│第57條第1款、第63條 │
│服務法) │ │
├───────┼───────────────────────────┤
│法定罰鍰額度(│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
│新臺幣:元)或│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其他處罰 │ │
├───────┼───────────────────────────┤
│統一裁罰基準 │1.對行為人依違規次數衡量: │
│(新臺幣:元)│ (1)第1次:15-30萬元。 │
│ │…… │
└───────┴───────────────────────────┘
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
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
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勞動
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
└──┴──────┴────────────────────────┘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該 2位越南籍員工應徵時,持居留證及工作證來面試,經比
對照片與本人相符, 2人在○○公司○○館出入需查驗證件,也沒發現身分證件有異常
,訴願人於其等應徵時已依程序查驗居留證及工作證正本,孰不知係持偽造之證件;至
另2名外籍勞工○○○及○○○為最初派駐人員,因工作不適應而離職,6月份起由○君
及○君來服務。
四、查訴願人以時薪 140元之對價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君及○君於本市信義區○○路○
○號○○棟○○樓從事洗碗等工作,有重建處 104年10月30日外勞業務檢查表、基隆憲
兵隊 104年10月30日、11月10日○君、○君及訴願人調查筆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
訴願人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已依程序查驗居留證及工作證正本,孰不知其等係持偽造之證件;另 2名
外籍勞工○○○及○○○已離職, 6月份起由○君及○君來服務云云。按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鍰, 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查
卷附基隆憲兵隊104年10月30日T君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你於何時?持用何
種簽證來臺?目的為何?......答:我於2013年 9月25日持工作簽證來臺,目的為擔任
新北市三重區○○○街○○號○○、○○樓的製造業技工......問:本隊與台北市勞工
處查緝人員於民國 104年10月30日14時55分在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棟○○樓
○○餐廳內當場查獲你為逾期居留外勞,當時你在上處做何事?答:我在○○餐廳廚房
內吸地打掃。問:你逾期居留後從事何種工作?何人安排工作?何人面試?有無檢查證
件?......答:我從2014年 8月18日逃逸之後,到今年 4月份才到○○餐廳工作迄今。
......雇主○先生沒有檢查我證件。......問:工作內容為何?由誰指派?答:我負責
洗碗、及清潔工作等工作。都是由餐廳內的服務生或經理吩咐我工作......」104 年10
月30日○君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你於何時?持用何種簽證來臺?目的為何
?......答:我於2013年 2月21日持工作簽證來臺,目的為擔任○○有限公司(新北市
新莊區○○○路○○巷○○號)的製造業技工......問:本隊與台北市勞工處查緝人員
於民國 104年10月30日14時55分在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棟○○樓○○餐廳內
當場查獲你為逾期居留外勞,當時你在○○餐廳做何事?答:我當時在餐廳廚房洗碗。
問:你逾期居留後從事何種工作?何人安排工作?何人面試?有無檢查證件?......答
:我從2014年8月18日逃逸之後,直到今年4月份才到○○餐廳工作迄今。......雇主○
先生沒有檢查我證件。......問:工作內容為何?由誰指派?答:我負責洗碗、掃地及
拖地等清潔工作。都是由餐廳內的服務生或經理吩咐我工作......」11月10日訴願人調
查筆錄影本載以:「......問:本隊查察人員與台北市政府勞工處人員於 104年10月30
日14時55分在臺北市信義區○○路○○號○○棟○○樓(○○餐廳),當場查獲越南國
籍外勞○○○及○○○等 2名非法從事工作,經查該兩名外勞為你本人所派遣之外勞是
否屬實?答:屬實。......問:你於何時?何地?開始僱用越南國籍外勞○○○及○○
○等2名工作?工作性質?工作地點在何處?答:大概在104年 4月左右......他們兩位
工作性質是洗碗,工作地點在○○餐廳......問:越南國籍外勞○○○及○○○等 2名
分別在此工作多久?答:大約半年。問:越南國籍外勞○○○及○○○等 2名每月薪資
多少錢?由何人給付?如何給付?答:......我都是以時薪140元計算,每日工作11-12小
時,每月大約新台幣 5萬元整;都是由我給付;我都親自拿現金給他們當事人。......
」並分別經○君、○君及訴願人簽名確認,是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君、○君從事工
作,洵堪認定。至訴願人主張已依程序查驗居留證及工作證正本,又○○○及○○○已
離職, 6月份起○君及○君才來服務,並提供○君及○君居留證、工作證及6月至9月考
勤卡等影本供參;惟查卷附○君、○君及○君調查筆錄均載明○君及○君係自104年4月
起開始工作;另查卷附○君之居留證既已載明「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則○
君即不應持有工作許可證,訴願人於檢查○君所提供之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時,未能察
覺有異,自難謂無查察上之疏失;故尚難徒依訴願人之主張即遽對其為有利之認定。是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依同法第63條規定予以裁處
,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處訴願
人15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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