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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11.21. 府訴一字第10509165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工作規則核備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 8月17日北市勞資字第105009591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訂定單項工作規則「員工例假作業管理辦法」(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於民國
      (下同) 105年8月8日報請本府核備。經原處分機關以 105年8月17日北市勞資字第105
      59100號函復,系爭工作規則除第4條不同意核備外,其餘條文同意核備。訴願人不服,
      於 105年8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認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乃以105年9月10日北市勞資字第1053
      8240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5年8月17日北市勞資字第10500
      959100號函,並同意核備系爭工作規則。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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