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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2.14. 府訴一字第10600019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5年10月12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41
    620700號電子郵件回復,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
      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5年 9月2日向本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陳情○○醫院北投分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服務處)之前係每月發放獎金,後來改為每隔 4個月
      發放 1次,該獎金為績效獎金,而非三節獎金;且加班費計算基礎未納入該筆獎金計算
      等。案經勞動局先後於105年9月21日、10月 5日至三總北投分院民眾診療服務處實施勞
      動檢查並作成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審認無明顯事證得認○○分院民眾診療服務處違
      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乃以105年10月12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41620700號電子郵件回
      復訴願人略以,依國防部軍醫局醫勤獎助金發給要點第 5點規定,所稱醫勤獎助金係抽
      取部分分配予員工,並於三節發放,其發給標準尚需視收支淨額扣除應提列於賸餘數之
      餘額而定,尚難謂屬工資,未將其計入加班費內,於法尚無牴觸。訴願人不服,於 105
      年11月 9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1月17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勞動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勞動局105年10月12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541620700號電子郵件回復,核其內容僅
      係該局就訴願人陳情三總北投分院民眾診療服務處獎金未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疑義,說
      明相關規定及該局檢查結果所為之函復,核其性質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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