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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4.20. 府訴一字第10600065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193102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涉以日薪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2,000元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人○○○〔男
,護照號碼:Cxxxxxxx,民國 (下同)104年 9月11日自原雇主逃逸,行蹤不明,經原雇主
向勞動部通報,同年 9月25日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下稱○君〕、○○○(男,護照號碼
:Bxxxxxxx,100年4月25日自原雇主逃逸,行蹤不明,經原雇主向勞動部通報,同年 5月11
日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下稱○君)及○○○(男,護照號碼:Nxxxxxxx,105年8月12日
自原雇主逃逸,行蹤不明,經原雇主向勞動部通報,同年 8月25日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下稱○君)等 3人,於其所承攬之「○○案(下稱系爭工程)」工地(地址:本市南港區○
○路○○號)從事模板工作。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移民署臺
北市專勤隊)於105 年10月13日17時許當場查獲並製作調查筆錄後,以 105年11月22日移署
北北勤修字第 1058501122號書函移由原處分機關查處。嗣原處分機關以105年11月30日北市
勞職字第10546193111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5年12月 8日書面陳述意見略
以,因疏失聘僱逃逸外勞,請從輕處罰;另該違法行為純係訴願人個人行為,與承攬系爭工
程之公司(案外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無涉等語。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因係第1次違反,乃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
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7等規定,以106年1月3日
北市勞職字第1054619310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6年
1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 1月2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2月21日補正
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載述不服原處分機關106年1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193103號處分(函)
,惟該函僅係原處分機關檢送同日期北市勞職字第 10546193102號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等予訴願人之函文,且訴願書內容記載收到裁處書30日期限內提起訴願等語,揆其真意
,應係對該裁處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
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第57條第 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
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3條第 1項規定:「違反......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
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以
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37 │
├─────────┼─────────────────────────┤
│違規事件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者。 │
├─────────┼─────────────────────────┤
│法條依據(就服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幣:元)或其他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新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臺幣:元) │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疏失聘僱逃逸外勞,該違法行為純係訴願人個人行為,與
○○公司無涉,惟原處分機關另案以106年1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193100號裁處書對
○○公司處以罰鍰,因○○公司就該罰鍰向訴願人索賠,致訴願人因同一事件而受二罰
,請原處分機關審酌其無違法前科,予以減罰或分期繳納罰鍰。
四、查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於 105年10月13日17時當場查獲訴願人聘僱許可失效之○君、○
君及○君,於其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工地從事模板工作,有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 105年10
月13日分別訪談訪○君、○君、○君及訴願人調查筆錄、採證照片及○君、○君及○君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疏失聘僱逃逸外勞,純係個人行為,與○○公司無涉云云。按雇主聘僱
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
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處雇主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
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分別訪談○君、○君、○君及訴願人
:
(一)105 年10月13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略以:「......問:本日本隊於臺北市南港區
○○路○○號旁新建大樓工地(○○案)門口查獲你剛從工地結束工作,正準備離
開是否正確?答:是,我在工地的23樓工作,約17時下班......問:......工作內
容為何?答:......工作內容主要是該工地的第23層樓從事板模工作。問:......
工作時間為何?薪水如何計算?何時領薪水?答:......上班時間為今日7點半到1
7時00分,日薪為新台(臺)幣1,200元,每天下班前領薪水。......問:請問上述
照片中男子(○○○,50年6月7日生,身分證字號:Dxxxxxxxxx)是否為指派你工
作之人?查獲當天是否由上述男子接送你工作?答:是,我的工作都由他來分配及
指派。是,是他開車接送我們去工地工作。」
(二)105 年10月13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略以:「......問:本日本隊於臺北市南港區
○○路○○號旁新建大樓工地(○○案)門口查獲你剛從工地結束工作,正準備離
開是否正確?答:是,我在工地的23樓工作,約17時下班......問:......工作內
容為何?答:......工作內容主要是該工地的第23層樓從事板模工作。問:......
工作時間為何?薪水如何計算?何時領薪水?答:......上班時間為今日7點半到1
7時00分,日薪為新台(臺)幣2,100元,每天下班前領薪水。......問:請問上述
照片中男子(○○○,50年6月7日生,身分證字號:Dxxxxxxxxx)是否為指派你工
作之人?查獲當天是否由上述男子接送你工作?答:是,我的工作都由他來分配及
指派。是,是他開車接送我們去工地工作。」
(三)105 年10月13日訪談○君之調查筆錄略以:「......問:本日本隊於臺北市南港區
○○路○○號旁新建大樓工地(○○案)門口查獲你剛從工地結束工作,正準備離
開是否正確?答:是,我在工地的23樓工作,約17時下班......問:......工作內
容為何?答:......工作內容主要是該工地的第23層樓從事板模工作。問:......
工作時間為何?薪水如何計算?何時領薪水?答:......上班時間為今日 7點半到
17時00分,日薪為新台(臺)幣 1,800元,每天下班前領薪水。......問:請問上
述照片中男子(○○○,50年6月7日生,身分證字號:Dxxxxxxxxx)是否為指派你
工作之人?查獲當天是否由上述男子接送你工作?答:是,我的工作都由他來分配
及指派。是,是他開車接送我們去工地工作。」
(四)105年10月13日訪談訴願人之調查筆錄略以:「......問:民國(下同)105年10月
13日17時00分許本隊於臺北市南港區○○路○號旁新建大樓工地(○○案)執行查
察,於現場查獲你所聘僱的工人越南外勞○○○(......護照號碼:Cxxxxxxx,下
稱○勞)及○○○(......護照號碼:Bxxxxxxx,下稱○勞)(按即○君)及○○
○(......護照號碼:Nxxxxxxx,下稱○勞)(按即○君)等3 人在工地工作....
..請問你現在從事何業?並與該新建工程有何關係?答:......我是承包○○案『
○○有限公司』的下游包商,負責上述工地第23層樓版模的拆除、清運及後續的清
潔工作。......問:○勞、○勞及○勞的工作期間及工作內容為何?上述 3名外勞
在我承包的工地做我承包的工作約 3天,工作內容為版模拆除及清運工作。......
問:○勞、○勞及○勞的薪水如何計算?你如何發放給他們?答:我是以大約每日
薪水有約1,100至1,500元左右的工錢分給他們。......」
上開調查筆錄均經其等 4人簽名確認在案。是本件既經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當場查獲,
○君、○君、○君及訴願人等 3人於調查筆錄亦坦承不諱。是訴願人有聘僱許可失效之
外國人從事工作之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
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處訴願人罰鍰,並無違誤。另查原處分機關以○○公司
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君、○君、○君於所承建工地內從事工作,審認其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44條規定,乃以106年1月3日北市勞職字第10546193100號裁處書處○○公司15萬元
罰鍰,與原處分係訴願人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 1款規定而
處訴願人15萬元之罰鍰,兩者分屬違反不同規定,且受裁罰對象亦不同,並無訴願人所
稱一事二罰之情形。另縱如訴願人所述,○○公司受處罰鍰向訴願人索賠,係屬訴願人
與○○公司之約定,與本案情節無涉。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
規定處訴願人15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另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經濟狀況,業以106 年2月22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1682200號函
請訴願人填寫分期繳納罰鍰切結書,辦理分期繳納相關事宜,併予敘明。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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