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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7.07. 府訴三字第10600106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1月11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06937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 4項前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68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
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
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二、訴願人經營電腦及週邊設備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 105年7月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與勞工約定請休普通傷病假於 1年
內未超過30日發給半薪,依105年5月份薪資明細表及缺勤紀錄,勞工○○○、○○○、
○○○及○○○皆有請病假之紀錄,訴願人皆以勞工未缺勤之「原本可領工資」即基數
統一以全勤獎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及工作獎金3,000元計算,未依勞工當月實際領
取工資核算,致有溢扣病假工資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43條規定,乃以105年7月18日北
市勞動檢字第 10531048901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請依限改善,及如
有異議,應於10日內提出書面並敘明理由。嗣原處分機關另以 105年8月4日北市勞動字
第 1053537981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訴願人於105年8月23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
述意見書。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第 1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屬實,爰依同法
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等規定,以105年8月30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53798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
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 105年12月
30日府訴三字第 105092027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
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訴願人上開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爰
依同法行為時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以106年1月11日北市勞動字第
10630693700號裁處書(下稱本次裁處書),處訴願人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
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於106年4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
四、查本次裁處書經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行政程序法68條第1項及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交由
郵政機關按訴願人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路○○段○○巷○○弄○○號○○
樓,亦為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106年1月13日送達,有經訴願人之受雇人簽名之送
達證書等影本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效力;且查該裁處書注意事項欄已載明訴願救濟
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訴願人如有不服,自應於上開裁處書送達之次日(106年1月
14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人之地址在臺北市,無在途期間扣除問題;則本件訴
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原為106年2月12日,因是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即106年2月13
日代之。惟訴願人遲至106年4月13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蓋有本府法務局收文章戳之
訴願書在卷可憑。是其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本件原處分非顯屬違法或不當,無訴願
法第80條第 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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