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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10.30. 府訴三字第10600175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7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47245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非法容留許可失效之越南籍○○○(護照號碼:xxxxxxxx,下稱○君)、○○○(護
    照號碼:xxxxxxxx,下稱○君)及未經申請許可之越南籍○○○(護照號碼:xxxxxxxx,下
    稱○君)、○○○(護照號碼:xxxxxxxx,下稱○君)、○○○(護照號碼:xxxxxxxx,下
    稱○君)於其營業場所(地址:本市士林區○○○路○○段○○巷○○號○○樓,下稱系爭
    營業場所)從事蔥抓餅製作、活麵及包裝成品出貨等工作,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下
    稱重建處)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專勤隊)及憲兵指揮部士林
    憲兵隊派員於民國(下同) 106年3月9日當場查獲,經專勤隊及重建處分別詢問訴願人之代
    表人○○○(下稱○君)、○君、○君、○君、○君及○君並製作調查筆錄及談話紀錄後,
    重建處以106年4月6日北市勞運檢字第10634443400號函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
    以106年4月14日北市勞職字第 10634724510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書面陳述
    意見後,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非法容留許可失效及未經申請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1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63條第 1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以
    106年7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47245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罰鍰。該
    裁處書於106年7月10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8月 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
      從事工作。」第 63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75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
      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91年 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
      205655號令釋:「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
      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
      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
      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
      務報酬之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以
      下簡稱就服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34                        │
      ├─────────┼─────────────────────────┤
      │違反事件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
      ├─────────┼─────────────────────────┤
      │法條依據(就服法)│第44條及第63條                  │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幣:元)或其他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 (新 │1.違反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
      │臺幣:元)    │ (1)第1次:15萬元至30萬元。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
      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9  │就業服務法 │第63條至第70條、第75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5 名外國人皆係到訴願人公司向師傅學習如何製作蔥油餅的,目的
      是在他們將來回其母國時,能以此一技之長賺錢營生,其等並非為訴願人公司或為任何
      人工作的,訴願人亦未曾支付渠等酬勞,原處分確有不當。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非法容留許可失效及未經申請許可之外國人於系爭營業場所工作之事實,有重建
      處106年3月9日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詢問○君、○君及○君之談話紀錄、專勤隊106年
      3月10日詢問○君、106年3月9日詢問○君及○君之調查筆錄及全國外國人動態查詢系統
      - 藍領外國人詳細資料列印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予以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 5名外國人皆係到訴願人公司向師傅學習如何製作蔥油餅,並非為訴願人
      公司或為任何人工作,亦未曾支付渠等酬勞云云。按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
      作;違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為就業服務法第 44條及第63條第1項所明定
      。又所稱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
      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
      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亦有前勞委會91年 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令釋意
      旨可資參照。經查:
     (一)專勤隊106年3月10日詢問○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經帶返本查證該
        5名行蹤不明外勞、逾期停留外僑後,發現5人之真實身分為越南籍行方不明外僑..
        ....在該處非法工作,是否為你該工廠應聘之員工?答:......經我同意到工廠學
        習如何做蔥油餅......問:上述 5名行蹤不明外勞及逾期停留外僑至『○○有限公
        司』何時至該工廠學習工作?在廠內工作之順序為何?答:......因為我常跑外面
        正確日期我不太記得了,他們的工作是由我請工廠內的臺灣員工代(帶)著做什麼
        工作,他們就學習跟著做什麼工作。問:承上,該 5名越南籍行蹤不明外勞及逾期
        停留外僑於該工廠學習工作內容為何? ......答:他們5人在工廠內從事學習打麵
        圈(糰)、活麵及包裝成品完成後出貨......。」調查筆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二)專勤隊106年3月 9日詢問○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本隊進行查察時
        妳正從事何工作?答:我正在揉麵糰。......問:妳於該廠工作多久?工作內容?
        工作時間?休假時間?薪水如何計算?......薪水何人發放?......答:我從本(
        106)年3月 1日到該廠工作......主要工作是壓麵糰的工作......老闆○○○剛開
        始跟我說每小時薪水是新臺幣 110元......10號領薪水......提供中晚餐及住宿..
        ....需要打卡......。」調查筆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三)專勤隊106年3月 9日詢問○君之調查筆錄影本載以:「......問:本隊進行查察時
        妳正從事何工作?答:我正在打活麵。......問:妳於該廠工作多久?工作內容?
        工作時間?休假時間?薪水如何計算?......薪水何人發放?......答:我從本(
        106)年3月 1日到該廠工作......主要工作是打活麵的工作......老闆剛開始跟我
        說每小時薪水是新臺幣 110元......10號領薪水......提供中晚餐及住宿......需
        要打卡......。」調查筆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四)重建處106年3月 9日詢問○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現場發現
        你身著工作帽從事工作,請問你當時正在做什麼?答:我當時正在刮盤子上的麵糰
        ,在做清潔的工作。......問:你到該址應徵工作時,由誰面試你?有無查看你的
        證件?答:老闆面試,沒有看我的證件。問:請問你何時起在該址工作?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工作由誰指派?答:我從 2月28日開始在該工廠工作......從事把麵
        糰分開、洗器具、切蔥等工作,工作是老闆指派 ......問:你在該址之薪資如何
        計算?由誰給付你薪資? ......答:時薪新臺幣100元......老闆會發薪,有打卡
        ......。」談話紀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五)重建處106年3月 9日詢問○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現場發現
        你身著工作帽從事工作,請問你當時正在做什麼?答:我當時剛(扛)起洗完裝蔥
        的籃子正要搬去放。......問:你到該址應徵工作時,由誰面試你?有無查看你的
        證件?答:老闆面試,沒有看我的證件。問:請問你何時起在該址工作?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工作由誰指派?答:我從 2月28日開始在該工廠工作......從事把麵
        糰分開、洗器具、切蔥等工作,工作是老闆指派 ......問:你在該址之薪資如何
        計算?由誰給付你薪資?......答:時薪新臺幣 100元......老闆會發薪,有打卡
        ,......。」談話紀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六)重建處106年3月9日詢問○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工廠)場發
        現妳在該址廠內工作。請問為何你會在該址?在那邊做甚麼?答:......你們過來
        的時候我在廠房內刮裝麵糰托盤上的麵粉殘渣。......問:請問你何時起在該址工
        作?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由誰指派?答: ......我今天是下午3點才去廠房
        做事......工作是老闆指派的......。」談話紀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據上,訴願人自承○君、○君、○君、○君及○君在其營業場所從事做蔥油餅等工作;
      又該 5名外國人亦均遭重建處與專勤隊查獲有工作之事實。是訴願人非法容留許可失效
      之外籍勞工○君、○君及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勞工○君、○君、○君工作之違規事實,
      洵堪認定,自應受罰。是原處分機關衡酌訴願人容留人數達 5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等情,依裁罰基準處訴願人25萬元罰鍰,應無違
      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及令釋意旨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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