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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1.29. 府訴三字第10709016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醫院
代 表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6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52
146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所屬○○院區(下稱訴願人○○院區)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下稱勞工健檢)醫療機構(下稱健檢
機構),與訴願人所屬其他院區分屬不同之健檢機構。惟訴願人○○院區將勞工健檢之「生
化檢驗項目」委請訴願人所屬○○院區(下稱訴願人○○院區)辦理,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下稱職安署)以民國(下同)106年3月6日勞職綜4字第1061006083號函請原處分機關
查明。嗣原處分機關於106年5月10日派員至訴願人○○院區查核,查認訴願人○○院區確有
上開情形,並當場製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核紀錄表」
,審認違反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第16條第 4
項規定,且係第1次違規。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5月12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3054000號函請訴
願人○○院區陳述意見,訴願人以106年5月26日北市醫林字第 10630409900號函檢附陳述意
見書及相關資料。原處分機關仍審認違規屬實,爰依健檢辦法第22條第 6款、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48條第3款、第49條第2款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
定,以106年6月15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52146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
,並限即日改正,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6年6月19日送達,訴願人
不服,於106年6月30日於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7月27日補具訴願書,9月22日及27日補
充訴願資料,10月31日補充訴願理由及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
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
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第 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
第 20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
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
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項檢查應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第二項醫
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48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
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三、
醫療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第49條第 2款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
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二、有....
..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行為時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職業
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
構。」第 3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第4條第1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得
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
構。二、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
及合格 X光機。三、聘有醫師二名以上、醫事放射師(士)、醫事檢驗師(生)及護理
人員。四、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第8條第1項規定:「申請為辦
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附下列文件,
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二、符
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9條第1項規
定:「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
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
書......二、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
件。」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依前二條規定提出申請時,當地勞工主管
機關應予審查,並填具醫療機構名單......及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第11條規定:「認可醫
療機構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醫療機構期滿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依
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提供相關文件......重新申請認可。」第16條第1項、第4項規定:
「認可醫療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第一項
檢查項目,除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或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項目,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辦理外,不得委
託其他機構辦理。」第 22條第6款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六、違反......第
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
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新臺│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 │(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幣:元)或其他處罰│:元) │
│次│法) │生法) │ │ │
├─┼───────┼─────┼─────────┼──────────┤
│57│醫療機構違反中│第48條第 3│予以警告或處 6萬元│違反者,除予以警告或│
│ │央主管機關依第│款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
│ │20條第 5項規定│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 │所定醫療機構之│ │;屆期未改正或情節│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 │認可條件、管理│ │重大者,得撤銷或廢│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 │、檢查醫師資格│ │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
│ │與第20條第 4項│ │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
│ │檢查結果之通報│ │部。 │或一部: │
│ │內容、方式、期│ │ │1.…… │
│ │限及其他應遵行│ │ │2.醫療機構有辦理勞工│
│ │事項之辦法者。│ │ │ 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
│ │ │ │ │ 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 │ │ │ 第22條各款情形者:│
│ │ │ │ │ (1)第 1次:6萬元至8│
│ │ │ │ │ 萬元。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憑持理由,即訴願人○○院區與訴願人其他院區分屬不同健檢機構
。然未說明「分屬不同健檢機構」之法令依據及理由,顯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訴願人為院區制,訴願人方為醫療機構,所屬院區僅係內部單位
,此觀訴願人組織規程第 2條規定甚明。
(二)訴願人○○院區將生化檢驗部分交由訴願人○○院區檢驗,實屬內部單位工作之支
援,而非「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訴願人信賴原處分機關之認可辦理勞工健檢,信
賴應受保護,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依行政罰法第 7條規定,不予處罰。訴願人係
以其名義申請,且申請函訴願人○○院區檢驗設備明細表據實載明,並無「生化檢
驗設備」。
(三)倘訴願人○○院區不能將「生化檢驗部分」交由訴願人其他院區處理,爾後 HIV及
毒癮等患者將不願或隱瞞病情進行勞工健檢,實有害公共衛生之推行。整併10家市
立醫療院所,本在「資源共用,節省公帑」,基於公益考量,請維持訴願人各院區
工作支援之作業型態。
(四)訴願人係以單一醫療機構名義而非「內部單位」各自提出申請,而健檢辦法規定,
「醫療機構」始有申請認可之資格,「內部單位」應不得以自己名義自行申請;訴
願人係以訴願人名義提出申請,非原處分機關稱由各院區分別申請。「內部單位」
之內部分工應不能視為是「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五)倘原處分機關視訴願人○○院區為申請認可之主體而有違規行為,則裁處對象應為
○○院區而非訴願人,然原處分機關亦認訴願人○○院區只是訴願人的內部單位,
方以訴願人為裁罰對象。訴願人為單一醫療機構,而各院區為隸屬訴願人之「內部
單位」,故訴願人並無違反健檢辦法第16條第 4項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院區與訴願人所屬其他院區分屬不同之健檢機構,訴願人○○院區將勞工健
檢之「生化檢驗部分」交由訴願人○○院區辦理之情事,有訴願人103年1月27日北市醫
安字第10330605600號函檢陳 103年1月22日各院區﹙○○、○○、○○、○○、○○、
○○、○○、○○、○○等﹚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申請書、 105年11月29日醫
療機構開業執照及勞動部、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03年第1梯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
查指定醫療機構名單」、職安署106年3月6日勞職綜4字第1061006083號函、原處分機關
106年5月10日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核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
四、次查訴願人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載有「北市衛醫字第0101090517號」,衛生福利部網
站「醫院資訊公開平台」顯示,訴願人○○院區、○○院區之機構代碼亦與訴願人同為
「0101090517」;然依卷附勞動部、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03年第1梯次辦理勞工體格
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名單」影本載以:「 ......編號8......(醫療機構名稱)○
○醫院(○○院區)(醫療機構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街○○號......(指定類別)
■一般......編號16......(醫療機構名稱)○○醫院(○○院區)(醫療機構地址)
臺北市大安區○○路○○段○○號......(指定類別)■一般■特殊......■巡迴....
..」二者似有依設立及認可之不同而作區別管制。復據卷附職安署 105年12月23日勞職
綜4字第1051046037號函所附「105年度第 2梯次申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認可審查及研商修正『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會議紀錄」
影本載以:「......陸、討論案:......案由二、有關同一醫療機構不同院區(醫療機
構代碼相同)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之作法,提請討論......
結論:就北市聯醫類似樣態之醫療機構,若原申請認可時採各院區分別申請、審查及認
可,仍分別獨立管理;至新申請或屆期提出申請認可之醫療機構,建請參考衛福部醫院
評鑑制度對醫療機構主體之認定,以同一醫療機構名義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認可......。
」則訴願人組織上雖係單一醫療機構,然所屬各院區係分別依健檢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即職安署)會商中央衛生福利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療機構;又原處分
機關106年5月10日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核紀錄表影本載以:「......○
○院區......生化項目之儀器檢驗送○○院區......」乃審認訴願人○○院區違反健檢
辦法第 16條第4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既認定本件違規行為人係訴願人○○院區,且與其
他院區分屬不同之健檢機構,應分別獨立管理;惟如訴願人所主張,其係單一醫療機構
,所屬之各院區僅係其內部單位等情;則訴願人○○院區並非獨立之醫療機構,究應如
何適用健檢辦法?○○院區是否構成健檢辦法第16條第 4項之違規?如是,該院區得否
成為同辦法第2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 3款之處分對象?如何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49條第 2款等規定,以符獨立管理之效益?不無疑義。另上開職安署會議紀錄就訴
願人類似之特殊樣態之醫療機構作成分別申請、分別管理之結論,其法令依據及法律效
力為何?亦有未明。本件事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健檢辦法之適用,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釋示而再予釐清確認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人之權益,應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請假
副市長 鄧家基代行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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