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工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7.01.24. 府訴三字第10709022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0月19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83308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經營進出口貿易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6年9
    月13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一)訴願人未全額給付薪資予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 2項規定;(二)訴願人延長所僱勞工工作時間,未給付其延長工時之工資,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106年9月27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639957101號函
    檢送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予訴願人,命即日改善,並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提出異議。原處分機關另以 106年9月28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8330810號函通知訴願
    人於106年10月12日前陳述意見;嗣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
    24條第1項等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以106年10月19日
    北市勞動字第 10638330800號裁處書各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合計4萬元罰鍰
    ,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處書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
    10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 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4條第 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
      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發給。」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第80條之
      1 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
      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7月23日改制為勞動部,下稱前勞委會)98年5月1日勞動 2
      字第0980011211號函釋:「......說明......二、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
      工作時間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列標準加給之,此項延長工時工資,並應於事由
      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
      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主旨:所詢勞工遲到之時段,
      應否納入工作時間疑義乙案......說明:......二、......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
      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
      任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6 │勞動基準法 │第78條至第81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因員工○○○(下稱○員)及○○○(下稱○員)106年5月24日及
      25日之加班申請單未於次月20日結算薪資日前提出,兩人延遲到9月7日首次提出,選擇
      以加班費方式給付的加班單,經主管9月11日核准,故訴願人於當月9月25日約定發薪日
      給付,並無未給付之違規情事,請撤銷原處分。
    三、原處分機關實施勞動檢查,查認訴願人有:(一)勞工○○○(下稱○員)於106年6月
      至8月有遲到致溢扣工資之情事,致工資未全額給付○員;(二)未依規定給付○員106
      年5月及○員106年6月延長工時工資等情事,有○員106年5月份及○員 106年6月份加班
      申請單、出勤紀錄表、○員、○員及○員106年6月份至8月份薪資表、○員等3人考勤彙
      總表、訴願人電子郵件補件資料、原處分機關勞動條件檢查組辦理勞工申訴案檢查結果
      一覽表、106年9月13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及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員工○員及○員106年5月24日及25日之加班申請單未於次月20日結算薪
      資日前提出,兩人延遲到9月7日首次提出,選擇以加班費方式給付的加班單,經主管 9
      月11日核准,故訴願人於當月 9月25日約定發薪日給付,並無未給付之違規情事云云。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
      之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小時以內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事業單位如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即有遵守上開規定之義務,若有違反,依
      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 1規定,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其
      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查本件:
     (一)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部分:
        依原處分機關 106年11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40511500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陳明略
        以:「......理由......三......訴願人與所僱勞工約定每日出勤時間為09:00至
        18:00,中午休息1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一週之週期為週一至週日,
        考勤計算自前月21日至當月20日,工資於每月25日發放;遲到前3次不計,第4次起
        遲到 1至10分鐘扣工資150元,遲到11至20分鐘扣工資250元,遲到21至30分鐘扣工
        資350元。查所僱勞工○○○於106年6月至8月均有遲到致溢扣工資之情事,以○員
        106年8月為例,該員遲到共計237分鐘,應扣工資為423元(25740/30/8/60*237=42
        3.63 ),惟訴願人扣除工資為2,650元(350*5+250*3+150*1),溢扣工資2,227元
        ,致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按勞動部
        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意旨,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
        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是勞工若有遲到未提供勞務情形,
        扣取工資應依比例原則計算,其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是訴願人有工資未
        全額給付勞工之行為,洵堪認定;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
     (二)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部分:
        依卷附原處分機關106年9月13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所作之會談紀錄影本載
        以:「......問:請問貴公司與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何?是否有休息時間
        ?答:每日正常9:00~18:00,中午12:30~13:30,正常工時8小時......。問:
        請問貴公司薪資計算週期為何?於何時發薪?答:考勤計算自前月21日至當月20日
        ,當月25發薪,25日前發獎金。例:106年5月21日至106年6月20日考勤,薪資於10
        6年6月25日發6月1日至30日及上述考勤期間。問:請問貴公司加班制度為何?答:
        加班性質分為一般加班及活動加班,一般加班事先線上申請『預定加班申請單』,
        之後填寫『實際加班申請單』,依實際表單核算。活動加班先用口頭提出申請,待
        活動結束後填寫『活動加班申請單』。問:請問貴公司平日加班由何時起計?計算
        單位為何?答:自18:00起計為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問:請問
        貴公司哪一種單位會有活動加班?答:大多數是『活動暨經銷商行銷課』、『廣告
        行銷課』及『公關課』有在外面工作不會有出勤紀錄,需填寫『活動加班申請單』
        ......問:本次提供資料未見有員工申請『活動加班』是否有其它勞工有申請紀錄
        ?答:需再確認後提供。......」及訴願人人資部副理○○○於106年9月18日之電
        子郵件說明載以:「......因公司請假系統程式問題,故較晚申請......。」、10
        6年9月21日電子郵件說明載以:「......關於○小姐及○先生兩位同仁加班較晚申
        請的原因是活動加班單此支請假系統程式於9月7日起正式啟用,所以同仁會在9月7
        日後陸續申請......。」等語。按上開前勞委會 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
        號函釋略以:「......延長工時工資......應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
        份發給......。」是○員等2人106年5月至6月間延長工時工資,訴願人遲於106年9
        月給付,顯有未於事由發生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其延長工時工資之情事
        ;而謝員等 2人未於延長工時當月申請加班,既係因訴願人之請假系統程式導致,
        是尚難以係勞工延遲申請所致為由而邀免責。
     (三)訴願人對上開法定義務,本應負擔雇主之監督管理義務,其未盡相關注意義務而致
        上開違規情事發生,即難謂其無故意或過失。訴願主張,尚不足採。從而,原處分
        機關依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各處訴願人法定最低額2萬元罰鍰,合計處4萬元罰鍰
        ,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