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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3.05. 府訴一字第10709061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1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
    5271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接獲通報,訴願人承作位於本市中正
      區○○街○○巷○○號網路訊號查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
      30日發生勞工墜落受傷之職業災害。經勞檢處於 106年10月18日派員實施職業災害檢查
      ,訪談訴願人之受傷勞工○○○(下稱○君)並製作談話記(紀)錄在案。勞檢處發現
      訴願人承作系爭工程於高度 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
      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致○君發生墜落受傷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乃函移原處分機
      關處理。
    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且為甲類事業單位,第 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 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
      條第 2款、第49條第1款、第2款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下稱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6等規定,以106年11月27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527100號
      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裁
      處書於106年11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6年12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
      訴願, 107年1月9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
      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第6條第1項第5款、第3項規定:「雇主
      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
      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
      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
      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
      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第 43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第
      49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
      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之情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
      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雇主或事業單位
      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一)甲類: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2.勞工總人
      數超過三百人者。3.違規場所位於營造工地,且該事業單位承攬該場所營造工程之金額
      超過一億元者。(二)乙類:非屬甲類者。」第 4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
      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新臺│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
      │ │       │職業安全衛│幣:元)或其他處罰│:元)       │
      │次│       │生法)  │         │          │
      ├─┼───────┼─────┼─────────┼──────────┤
      │6 │雇主違反第 6條│第43條第 2│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違反者,依雇主或事業│
      │ │第 1項規定,對│款    │以下罰鍰。    │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
      │ │下列事項未有符│     │         │次數處罰如下:   │
      │ │合標準之必要安│     │         │1.甲類:      │
      │ │全衛生設備及措│     │         │ (1)第 1次:3萬元至6│
      │ │施者:    │     │         │  萬元。     │
      │ │……     │     │         │……        │
      │ │(5) 防止有墜落│     │         │3.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
      │ │  、物體飛落│     │         │ 法第37條第 2項之職│
      │ │  或崩塌等之│     │         │ 業災害者:死亡災害│
      │ │  虞之作業場│     │         │ 得處最高罰鍰30萬元│
      │ │  所引起之危│     │         │ ;其他災害得處前 2│
      │ │  害。   │     │         │ 點規定金額 2倍之罰│
      │ │……     │     │         │ 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 │       │     │         │ 30萬元。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主旨:公告『工會法等20
      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
      理。……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
      本府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法規名稱    │委任事項                  │
      ├──┼────────┼──────────────────────┤
      │12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至第49條「裁處」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已於106年4月13日對包括○君在內之勞工進行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執勤前單位主管亦會再次提醒,事發當日○君已領取安全配備,惟未
      依規定配戴致發生職業災害,訴願人並已向勞檢處說明本件乃○君個人行為所致。訴願
      人已善盡防備義務,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經勞檢處派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實施職業災害檢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
      之違規事項,致勞工○君發生墜落受傷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有勞檢處 106年10月30
      日北市勞檢一字第10630845101號函附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106年10月18日訪談○君
      之談話記(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君未依規定配戴安全配備致發生職業災害,訴願人已善盡防備義務云云
      。按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
      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對於在高度 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
      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違反者,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
      業單位、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揆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5
      款、第43條第 2款、第49條第1款、第2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自
      明。查本件:
     (一)依卷附勞檢處 106年10月18日訪談○君之談話記(紀)錄略以:「……問:請問您
        106年9月30日16時50分許,是否至本市中正區○○街○○巷○○號民宅查修訊號?
        答:是。問:工作場所為該民宅 2樓遮雨棚嗎?答:……沒錯。問:麻煩您概述當
        天事發情況。答:當天是例行性網路訊號查修作業,架梯子上到工作作業地點,我
        做完查修作業後,準備下來時,即踏穿屋瓦而墜落地面……。問:公司有提供那些
        防護具?答:安全帽、安全繩索、反光背心、驗電筆等。問:當天使用情況?答:
        現場較不易使用安全繩索……。問:後續的就醫情況?答:其實我從墜落後至10/1
        到○○醫院之間事情都沒有印象……據同事轉述,先送到○○醫院急診……隔日就
        住……○○……。」上開談話記(紀)錄並經○君簽名確認在案。
     (二)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課予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
        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之作為義務。本件縱如上開談話記(紀)錄
        所載及訴願人於訴願書所主張,其已提供安全帽等配備,但仍因未提供完足之防止
        墜落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致○君發生因墜落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之事
        實,洵堪認定。訴願人主張其已善盡防範義務,尚難憑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
        願人為甲類事業單位,第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致勞工發生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1款、第2款及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6等規定,處訴願人3萬
        元之2倍即6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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