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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三字第10709079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18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0225
01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經許可聘僱印尼籍勞工○○○(護照號碼:ASxxxxxx)從事照顧被看護人○○○
之工作,嗣被看護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3日死亡,經勞動部比對相關資料勾稽後
發現,乃以 106年2月13日勞動發事字第1061190600-0378號函廢止聘僱許可,該函於10
6年2月18日送達,惟訴願人未於該函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僱主
或工作,亦未於該函發文日起60日內,由新僱主接續聘僱。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乃依同法第67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42規定,以106年12月18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022501號裁
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 6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7年1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勞動部業以107年1月11日勞動發事字第1060523167號
函撤銷該部 106年2月13日勞動發事字第1061190600-0378號廢止聘僱函,認訴願人違規
事實已不存在,乃以107年1月26日北市勞職字第 10731107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
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6年12月18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022501號裁處書。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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