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三字第1070907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18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0225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2月15日至5月14日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勞工○○(護照
號碼:ASxxxxxx),於其住所(臺北市士林區○○路○○段○○巷○○弄○○號○○樓
)從事照顧訴願人母親之工作,案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查獲,原
處分機關乃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及臺北
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7之規定,以106年12月18日北
市勞職字第106400225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
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已不存在,乃以107年1月26日北市勞
職字第10731107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6年12月18日北市
勞職字第 106400225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