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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3.29. 府訴三字第1070907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18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00225
    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2月15日至5月14日聘僱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勞工○○(護照
      號碼:ASxxxxxx),於其住所(臺北市士林區○○路○○段○○巷○○弄○○號○○樓
      )從事照顧訴願人母親之工作,案經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查獲,原
      處分機關乃審認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及臺北
      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項次37之規定,以106年12月18日北
      市勞職字第106400225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15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
      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訴願人違規事實已不存在,乃以107年1月26日北市勞
      職字第10731107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6年12月18日北市
      勞職字第 10640022500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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