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勞工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7.04.20. 府訴一字第10720900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月5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169
    620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承攬本市大安區○○○路○○段○○號之廣告帆布佈掛作業,經原處分機關所屬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勞檢處)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8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
      現訴願人使勞工於高度 2公尺以上高處從事廣告帆布佈掛作業時,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使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第1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規定。勞檢處乃當場製作監督檢查
      會談紀錄,嗣以106年12月14日北市勞檢機字第10630994102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條第1項第5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1條第1項規定,乃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第49條第2款及臺北市政府處理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項次6等規定,以 107年1月5日北市勞職字
      第1064169620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姓名。該裁處書於
      107年1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1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2
      月5日、3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乃以107年2月21日北市勞職字第
      10731369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1月5日北市勞職字第10
      641696202 號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