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民國106年12月28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
0632899601號函附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第 1項至第10項),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攬原事業單位○○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位於本市士林區○○路○○段○○號○○樓之拆除及裝修工程。○○公司復將拆除及廢
五金回收工程交付再承攬人○○○(即訴願人之父)承攬。嗣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下稱
勞檢處)於民國(下同) 106年10月10日接獲職業災害通報,再承攬人○○○從事冷氣
外支撐架拆除作業時,因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必要防護具,致發生墜落致死之
職業災害。勞檢處旋於同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嗣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
點第 5點規定,作成「○○○臺北市士林區○○路○○段○○號○○樓拆除及裝修工程
之再承攬人○○○(自營作業者)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下稱職業
災害檢查報告書)。
三、勞檢處於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12月20日勞職安 2字第1
060022791號及本府勞動局 106年12月25日北市勞職字第10636556740號函同意備查後,
乃依同要點第 5點規定,以106年12月28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0632899601號函檢附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第 1項至第10項)內容,通知相關事業單位○○公司、○○公司及○○
○(即罹災者),請其等就報告書第 9項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於文到即日起依法改
善;另就○○公司及○○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部分,另案分別
移由本府勞動局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訴願人不服,主張其父○○○與○○公司應
為勞僱關係,請求更正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第 1項至第10項),於107年1月27日在本
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 1月30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勞檢處檢卷答辯。
四、查上開勞檢處106年12月28日北市勞檢建字第10632899601號函附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
(第 1項至第10項),係勞檢處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規定,為調查災
害原因及責任歸屬,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赴災害現場實施檢查所作成之書面報
告,並於檢查後函送相關事業單位說明災害發生經過及依勞工法令應辦理事項等,核其
性質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