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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04. 府訴一字第107209015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07年1月25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
    6422700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經營資訊軟體服務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本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
      7年1月11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查得訴願人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乃以107年1月25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642270001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
      果通知書,通知訴願人違反規定事項並即日改善,如有異議,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提出。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31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2月27日補具
      訴願書,並據本府勞動局檢卷答辯。
    三、查本府勞動局 107年1月25日北市勞動檢字第10642270001號函檢附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
      ,係該局就107年1月11日之勞動檢查結果,通知訴願人違反規定事項並依限改善,及如
      有異議,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核其性質,係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
      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
      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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