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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7.10. 府訴三字第107209076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訴願人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2月23日北市勞就字第106379
29100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案外人○○○(下稱申訴人)原任職訴願人之業務專員,於民國(下同) 106年9月1日向原
處分機關提出臺北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主張訴願人因其請育嬰假不給付獎金等情
。嗣原處分機關於106年9月2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下稱○君)、106年9月22日訪
談申訴人及107年1月17日訪談訴願代理人○○○(即申訴人之組長,下稱○君),並經訴願
人以 106年11月8日及107年1月2日函文說明,案經原處分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下稱性平會
)於107年1月31日第2屆第4次會議評議審定:「被申訴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 2項
(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不利處分)規定成立。」並作成107年2月23日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
書(下稱系爭審定書)。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 2項規定,依同
法第38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點
項次9規定,以107年2月23日北市勞就字第106379291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2萬元罰鍰,並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訴願人不服,於107年3月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
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18日補充訴願資料,5月28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理由,7月2日補
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第 5條規定:「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
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
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
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前項性別工作平等
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第16條第 1項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第21
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8條規定:「雇
主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
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按次處罰。」
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
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
雇主提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平等會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
稱本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工作
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召集
人由勞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
專業人士聘(派)兼之:(一)勞動局代表一人。(二)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三)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四)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五)學者專家二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
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繼任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第 3點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二)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第4點第2項規定:「本會會議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府處理違反性
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
│項次 │9 │
├───────────┼───────────────────────┤
│違反事件 │受僱者依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予以│
│ │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
│ │利之處分者。 │
├───────────┼───────────────────────┤
│法條依據(性別工作平等│第21條及第38條 │
│法) │ │
├───────────┼───────────────────────┤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處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元)或其他處罰 │、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 │按次處罰。 │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違反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元) │、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
│ │按次處罰: │
│ │1.第1次:2萬元至15萬元。 │
│ │…… │
└───────────┴───────────────────────┘
」
臺北市政府104年10月22日府勞秘字第10437403601號公告:「公告『工會法等20項法規
』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自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5日起委任本府勞動局辦理。..
....公告事項:一、公告將『工會法等20項法規』所定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
勞動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附表。」
附表(節錄)
┌────────┬───────────────────┐
│項次 │8 │
├────────┼───────────────────┤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 │
├────────┼───────────────────┤
│委任事項 │第38條及第38條之1「裁處」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申訴人辦理旅遊招攬業務,於育嬰假前已招攬完成部分業務,訴願人均依規定給付
獎金,甚而於育嬰假時介紹之客戶,申訴人雖未提供服務,但仍給付獎金,未因申
訴人請育嬰假期間而有不平等待遇。嗣與申訴人溝通,申訴人始知誤會,主動致歉
並撤回申訴,有聲明書可證,顯見瑕疵已治癒,原處分引用之事實及理由均失所附
麗,請撤銷原處分。
(二)事實上,○君將申訴人之業績登錄於○君自己當月業績報表中,呈報訴願人會計核
算,訴願人106年9月10日給付該獎金予○君,○君於107年1月20日將申訴人應領獎
金全數歸還,申訴人誤以訴願人未給該筆獎金致遭受不利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受理申訴人之申訴案,經性平會107年1月31日第2屆第4次會議評議審定,
審認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條第2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不利處分)規定成
立,有申訴人106年8月31日申訴書、原處分機關106年9月2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君
之談話紀錄、106年9月22日訪談申訴人及107年1月17日訪談○君之訪談紀錄、107年1月
31日性平會第2屆第4次會議紀錄、系爭審定書、訴願人106年11月8日及 107年1月2日函
文、○君106年9月10日請款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固非無據。
四、惟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為行政程序法
第 9條及第36條所明定。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受理申訴人之申訴後,即分別訪談申訴人、
訴願人受任人○君及○君,且據申訴人106年6月26日假單影本載以,申訴人育嬰假期間
為106年6月26日至 106年12月25日,職務代理人為○君,有該假單影本在卷可稽。次查
原處分機關於106年9月21日訪談訴願人之受任人○君之談話紀錄影本載以:「......問
:申請人表示產前己經把業績做到 9月10日初,但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不給獎金?請
問公司是否屬實?......答:申訴人於育嬰留職停薪前,確實是有招攬到客戶,但是旅
行社計算績效或獎金的時間點,都是在出團的那個月份,要確定收到客戶的旅費,才會
有後續的獎金發放......申訴人......106年6月26日接著育嬰留職停薪,申訴人的客戶
都已移交......。」原處分機關於107年1月17日訪談○君之訪談紀錄影本載以:「....
..問:申訴人表示在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業績獎金(除了新疆團)為您以現金給
付申訴人,是否屬實?答:屬實,申訴人產假及育嬰留停薪期間的業績獎金,公司都先
匯到我這,之後我再用現金或用匯款的方式給付申訴人。問:為何公司不給付申訴人新
疆團業績獎金?答:新疆團業績獎金其實是有給申訴人的,只是公司核算下來發給的數
額少了很多......問:為何新疆團業績獎金會少很多?答:因公司都把申訴人的業績獎
金匯給我,所以我就直接轉交給申訴人,為何會短少我也不是很清楚......問:請問申
訴人在產假及育嬰留職期間,是否有繼續服務客戶?答:申訴人在產假及育嬰留職期間
有繼續服務客戶,只是客戶如果找不到申訴人時,還是會找我幫忙處理。問:請問您..
....還有其他意見要補充嗎?答:公司是以業績報表來核發獎金,申訴人在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沒有進辦公室,而且申訴人的案件全部都掛在我身上,所以獎金當然就只會發
給我......。」惟訴願人是否確係依業績報表核發獎金?又申訴人所述未領取業務獎金
之金額為何?及申訴人請假期間之業績獎金是否確因歸於代理人○君而致未能以自已名
義領取?訴願人未核發申訴人獎金究否係因申訴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受之不利處分?
涉及本件裁罰之基礎事實,猶有未明;另本件申訴人嗣後以聲明書坦承錯誤而撤銷申訴
,是否影響本件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因此節係訴願人於訴願程序所提出,而尚未經
性平會斟酌認定,均有再予釐清確認之必要。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及維護訴願
人之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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